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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权保障理论的兴起,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愈来愈为当今世界的主流价值观所认同。羁押作为一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存在的合理性一直是理论界长期争论的话题。羁押分为判决生效前的未决羁押和判决生效后的执行羁押。人们对犯罪人权利的关注,也逐渐从有罪判决生效后的羁押阶段转到有罪判决生效前的未决羁押阶段。从世界范围来看,国际司法准则和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律大都规定了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制度,以对羁押措施的适用进行控制。长期以来我国“超期羁押”、“违法羁押”现象严重,究其原因,与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缺乏法律控制有着极其重大的关系。2010年,“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我国“人权保障的春天”就远不会到来。201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增第93条,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为捕后羁押的审查提供了明确的立法上的依据。但该条规定较为原则,于司法实践难以具体操作,鉴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未决羁押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概述”。该部分,主要阐述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概念,并对其内涵作了具体的分析。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应当有一定的理论基础,本文主要从人权保障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比例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五个角度,阐述其建立的依据。这一制度的建立,不是单纯的要与国际接轨,而是有着迫切的实际需要,本文从分析我国羁押的现状入手,阐述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建立的意义。第二部分“域外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通过对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未决羁押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得出许多有益的启示。如审查的主体应是控辩双方之外中立的第三方、强调当事人对审查程序的参与性、羁押的去惩罚性、建立普遍的告知制度、建立健全完备的权利救济体系、建立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相关的完善的配套措施。第三部分“完善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议”。本文提出了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遵循的总体思路和原则,并对现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为构建完善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提出了具体的设想。如审查权的归属、审查的范围、内容、审查的方式、审查的启动和期限等。当然,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离不开配套措施的支撑,如复议、复核制度,羁押替代措施、外部监督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