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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督促程序,是指通过颁发支付令的方式,帮助债权人快速实现债权的一种简单程序。我国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增设了该程序,它的设立目的就是对债务纠纷较简单的案件,不需要经过复杂庭审程序的审理就可以使债权人通过颁发的支付令来实现债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我国完善了督促程序的相关内容,其中修改的地方主要有:第一处是增加了对债务人提出的异议法院需要进行审查的规定;第二处是将支付令失效后由债权人另行起诉改为由法院自动将其转入普通诉讼程序。这次立法的修改无疑进一步对该程序进行了完善。2014年通过的最新司法解释更加详细的规定了督促程序的具体内容,进一步完善了督促程序在我国的适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适用率低、错误支付令的救济途径欠缺等。可以看出,督促程序远远不够达到简便快捷又保证程序公正这一目标,因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是十分重要的。督促程序作为简单高效的非讼程序,其主要功能主要有三种,分别是:节约了诉讼的成本、设置程序公正和实现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多元化。督促程序在此三种功能的作用下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比于普通诉讼程序而言,其省时省力的特点更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帮助债权人快速实现债权。民事诉讼督促程序设立的时间比较晚,相比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我国的督促程序在实际应用中存在很多问题。德国、日本和法国的督促程序的相关立法,在管辖、适用范围和具体流程上有值得我国学习的地方,督促程序在这些国家的适用率也较高,因此,我们应该在借鉴这些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我国在2012年对民诉法的修改中完善了督促程序的相关立法,2014年最新司法解释对民诉督促程序的适用的进一步改善。但我国督促程序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债权人对支付令申请需要两次审查、保全制度缺失、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督促程序虽然追求简单便捷,但公正合理同时也是其追求的目标,而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既影响了其公正价值的实现,也导致其不再简单快捷。因而解决这些问题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对督促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主要是针对立法方面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如简化支付令的申请方式、允许保全制度同时适用、规范其适用范围、对错误支付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等。创新点在于允许保全制度与督促程序同时适用,改善以往不允许督促程序中实行保全措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