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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房价的非理性发展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房价太高。那么国内房价为什么会高?是市场供不应求吗?是市场“刚性需求”吗?其实,在一个发达的市场中,某种商品的价格高低从来就不是问题。但目前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情况则不是这样。开发商利用全民所拥有的资源对它进行垄断性定价,并搬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试图以合法方式让社会财富以快速向少数人聚集。这样,高房价也就成了大问题。本文主要从商品房价格调控方面为突破口,针对目前的房价状况,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2004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8.31土地政策;2004年10月29日,中央提高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下发“旧国八条”;2005年5月31日,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又出台了“新国八条”;2006年5月24日,提出“国六条”;2007年8月7日,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009年12月14日,提出“国四条”;2010年1月10日,下发“国十一条”。这些调控政策出台后,争论的焦点在于法律、法规赋予商品房开发商和二手房房东经营自主权,即他们完全有权决定其自有商品房要不要出售、何时出售、以何价格出售,他人无权干预;但是政府正在用“行政之手”直接干预。“你的权力止于我的鼻尖。”商品房买卖本应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但因市场失灵造成房地产市场的“空前盛况”,确实已经产生失衡现状,需要通过国家调控进行疏导,辅之以法律进行保障。但在国家采取调控措施的同时,我国的法律似乎产生了自我质疑。“法律是存在滞后性的”,“法律是存在漏洞的”,这样的认知是无意义的,现在的关键在于,针对出现的问题,如何用现有的法律来解决问题;同时利用这个契机,来使我们的法律得以完善,使我们的法律更具前瞻性。当法律规则穷尽时,法律原则的应用至关重要。即使因为时代的更迭,法律不再完善,但只要掌握了法律的基础——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并以此为基础应用原则,就能很好的进行调控。那么,当市场不能有效按市场规律运行或影响公众的基本生存状态时,例如,商品房价格奇高而导致购房难,《价格法》第二章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能直接作用于房价调控。而这些在事实上干预了人民权利的调控措施,例如限购令,应属对公民个人和单位财产权经法定程序地临时性限制,当市场自我调节回归合理,或是治根之策产生后,将其取消。这样既不会使法律产生“随用随定”的错觉,也不会发生朝令夕改的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