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些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得到高度重视,社保基金规模得以较高的速度逐年增长。同样,局部地区的个别违规操作问题,造成较为负面的社会影响。有必要从制度角度,研究中国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深入思考社保基金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当今世界,不管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普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在我国社保基金运行中,委托代理关系普遍存在,相应的“代理问题”也不可避免。因此,以委托代理的角度,研究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文献研究、理论分析和比较分析表明,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既是降低社会保障基金运营风险的有效手段,又是保障社会保障基金安全运行的必要过程。根据社保基金运行中存在的三级委托代理关系,社保基金监管体系应该瞄准多委托代理链条中“代理问题”,区分两类情况——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建立不同的监管体系,实现不同的监管目的。 在宏观层面,即第一级委托代理关系(企业和职工——政府)和第二级委托代理关系(政府——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宏观监管体系,重点解决制度问题,通过完善社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统一政策和制度,做好分类分级管理。在微观层面,即第三级委托代理关系(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建立微观监管体系,重点解决投资行为监管问题,通过建立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三者的制衡机制,实现社保基金投资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