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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断出现关于行政犯案件的司法裁判被社会民众广泛的质疑与刑法理论界的批评,多起“不知法”的案件被作为犯罪处理。这已直接影响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权威性。究其原因,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司法实务中对行政犯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与正确适用,导致机械甚至错误地理解与适用了相应的刑法条文。而之所以会出现如此情形,与我国对行政犯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的研究与其在司法实务界的普及不够、以及相应的制度的缺失直接相关。因而,加强对行政犯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的研究很有必要,廓清行政犯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基本理论,明确其本质问题,使司法实务界对其做到应有的重视与正确适用,完善我国的出罪事由制度,助力我国早日全面建成法治国家。全文5万余字,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对行政犯及行政犯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进而明确行政犯相较于自然犯而言在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认定上具有特殊性。第二部分对行政犯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在司法实践中和理论上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在我国的适用上主要存在三大突出问题:其一,在我国缺乏违法性认识错误这一出罪事由,全面表现在立法上的缺乏、司法以及观念上的缺乏,由此为我国的司法实践及法治运行带来一系列弊病;其二,在理论上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研究剑走偏锋,致使其无法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有效的解决路径;最后司法实践中对法律错误和事实错误的区分存在混乱的情况,导致法律错误不能被准确认定。第三部分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理论基础进行探索。通过从客观条件和罪刑法定原则以及一般积极预防理论三个方面的必然要求,来论证违法性认识错误对犯罪成立的必要性。同时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责任主义性质进行探索。在此基础上确立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本质问题:国家具有规制社会的职能,在刑法的规制上更加青睐一般预防的功能,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规定就与国家的一般预防立场发生冲突,进而提出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本质问题就是如何解决责任主义与一般预防的关系。第四部分通过借鉴国外对违法性认识的立法规定,来对我国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的立法制度构建和司法实践的适用提供借鉴。在分析各国立法内容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在立法制度构建上应当引入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不可避免性作为责任的阻却事由。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提出准确判断法律错误的方法;通过审查行为人对违法性认识的机会和其为认识法律避免错误的努力程度,来认定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避免;最后根据行为人的错误认识是否可避免提出不同程度的责任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