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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C2C电子商务在互联网普及的前提下,为社会带来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消费方式和观念。与此同时,C2C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和征税现状也反应出我国对C2C电子商务规范管理的力度存在不足。在我国,C2C电子商务在电子商务中,其税收征管难度较大,并且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并未对C2C电子商务的实施全面征税和建立相应的税收征管框架;与此同时,不断发展的C2C电子商务带来税收收入不完整、发展不规范等经济、税收问题,因此对C2C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必要性分析和征管框架完善研究势在必行。 目前,我国并未对C2C电子商务活动进行全面征税,而是在宏观层面和地方试点中进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和税收电子化的尝试,即通过电子签名、电子发票等掌握电子商务活动信息,加强对税源的控制。2011年6月30日,武汉市税务机关对“我的百分之一”网店及其背后的女装企业征税430.79万元,带来了对C2C电子商务征税现状的热议,而这种热议促使我们对C2C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进行深入探究。同时近年来C2C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经济地位不断提升,同时未实现完全征税的现实也引发税收收入乃至财政收入的收缴完整性和稳定性、社会经济形式发展不规范、国际双重税收等问题。因此,其带来的税收层面、财政收入、社会经济层面的波及情况都需要进行深入分析。 同时,C2C电子商务作为交易性电子商务的一种,与其他类电子商务活动相比较而言(B2B电子商务和B2C电子商务),其自身如纳税人身份繁多、交易量较小等主要特征决定了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难度,目前,我国对C2C电子商务活动出台的政策大多基于鼓励发展的基调和宏观性指导意见,对其税收征管措施的出台也仅限于电子商务层面的一些具体措施,并未形成完整的框架体系。因此,需要对我国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存在的困难进行分析归纳,并分析今后的趋势和应当逐步推进的路径,从而分析出其中存在的不足和完善的必要性。 同时,国外发达国家、国际组织和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模式和征税方法的研究已经进行了许多年,并已有循序渐进、适合自身发展的政策研究进展和实施措施。在国际合作日益密切的今天,在寻求完善C2C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框架中,分析国外研究中值得借鉴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措施并加以完善和引用,对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和征管框架的完善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 自1994年改革以来,我国的税务制度和征管系统一直在不断的发展中。目前,以金税工程三期为代表的税务信息化建设也在进行之中。将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所需要的税收电子化、税收信息分享化等需求纳入金税工程,在金税工程的大背景下从税收原则、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流程方面进行完善并加以应用,能够建立与C2C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相适合的税收管理系统,不仅是对我国税收改革的机遇,更是规范和促进C2C电子商务发展的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