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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是恐怖组织生存发展的基础,是其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前提,是恐怖主义的命脉所在。通过反恐金融制裁,可以有效截断恐怖资金的来源、阻截恐怖资金流通网络,监控涉恐资金流向,削弱恐怖组织生存和活动能力,减少恐怖案件的发生。为此,联合国先后制定多部有关反恐金融制裁的公约、决议等文件,美、英发达国家也纷纷通过立法,建立了自身反恐金融制裁制度。我国作为恐怖主义的受害国,一直对恐怖主义持坚决打击的立场,积极配合联合国和其它国际组织对恐怖主义进行金融制裁,并结合自身反恐工作实际,进行了国内立法方面的探索。但由于我国金融反恐实践起步晚、经验少,反恐金融制裁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对恐怖融资的制裁手段还不够有力。鉴于此,作者综合运用跨学科研究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反恐怖工作实际出发,对我国反恐金融制裁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了以下探索:首先,作者在充分学习借鉴前人学说的基础上,对恐怖主义和反恐金融制裁进行了概念界定,指出了反恐金融制裁的五个法律特征,即制裁目的的合法性、制裁对象的法定性、制裁手段的超限性、实施主体的普遍性、法律义务的强制性。在此前提下,作者进一步探讨了恐怖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和转移渠道,指出反恐金融制裁在遏制恐怖主义方面的重要意义。其次,作者对我国现行反恐金融制裁法律制度进行了梳理总结,归纳概括了我国反恐金融制裁的法律体系,介绍了反恐金融制裁的具体实施步骤,指出了现行反恐金融制裁存在的不足之处:一是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定位模糊、效力不足;二是金融反恐国际司法协作难以有效开展;三是对金融行业和特定非金融行业涉恐金融风险监管不足;四是现行涉恐资产冻结罚没制度有待完善;五是金融制裁烈度不够。随后,为借鉴国际社会先进经验,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作者对联合国、FATF等国际组织和美、英等发达国家反恐金融制裁制度进行了研究。最后,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反恐实际,提出了完善反恐金融制裁制度的建议:一是建立以对接互助为宗旨的国际司法协助制度。一方面,应当坚持对接的宗旨,通过缔结、签署、承认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指定的有关反恐金融制裁的公约和决议,并通过国内立法程序赋予其在国内法律体系中适当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还应坚持互助的原则,对其它国家发起的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的反恐金融制裁予以支持和协作,从而达到合作共赢的局面。二是建立基于敌人刑法理论的涉恐资产冻结罚没制度。具体包括完善冻结名单发布机制、健全涉恐资产罚没制度、引入第三方制裁制度。三是完善风险为本的恐怖融资监管制度。具体内容包括组建更为权威的金融反恐部门,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健全恐怖融资风险监测机制,加强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恐怖融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