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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公共事件的频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越来越受到重视,但该罪的罪状具有极大的开放性,现有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意见难以对该罪的内容进行具体的描述,从而为该罪的司法适用带来了困惑。在本文中,笔者指出该罪在法律规定中以及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在理论层面以及现实层面阐述了问题出现的原因;对理论层面中具有较大开放性的词语进行了内涵或者特征上的界定;明确了该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分;最后提出了改进、完善该罪法律规定的办法。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了我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的不足以及对其进行优化的意义。首先探讨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危害公共安全一章中的地位以及现有规定在罪名、构成要件等方面的不足之处。构成要件上的不足主要体现在客体以及客观方面规定的模糊,针对问题,笔者提出要使本罪内容明确化。其次,讨论了明确本罪内容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对此主要在法定罪名的功能、刑法体系以及刑法的社会作用三个角度上进行探讨。第二部分探讨了该罪中“公共安全”与“危险方法”的内涵与内涵中的关键词、相关因素。首先,讨论了“公共安全”以及“特定”、“不特定”、“多数”与相关的“公众心理”等要素,对这些要素进行内涵或标准或条件的确定。其次,对“危险方法”进行定义并划分;分析了危险方法的内涵与特征,希望能够依此来罗列出一些典型案件中的典型方法以指导适用。第三部分涉及本罪与其他在实务中易混淆罪名的区分。现在犯罪形式日益多样,构成要件的不明确化使得本罪很容易与其它罪混淆,导致定罪混乱,破坏司法权威。在本文中,笔者结合实务中问题,分别探讨了本罪与交通肇事罪、本罪与盗窃罪、本罪与爆炸罪的相似点以及区别。第四部分介绍了对本罪存废的不同意见与各自理由,提出了在保留本罪的基础上将本罪内容具体化、明确化的三种方法。尽管本罪的模糊性规定使得该罪的现实适用面临困境,但这是法律发展中所不可避免的现象。我们可以不断地摸索将本罪内容具体化、明确化的方法。第一种方法是运用司法解释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细化罗列出来或者推出典型案例来指导适用;第二种是依照行为人采用的不同手段、方法将本罪划分归入已发展成熟的罪名,即将该罪拆分归入其他罪;第三种是将本罪中一些典型的方法设立成为新的罪名加以规制。相信如此,本罪的适用便可日臻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