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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地理标志是其传承下来的一种历史悠久的无形资产,是中国的巨大财富。但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起步较晚,且不完善,且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保护。例如,以法国为代表的“旧世界”地理标志资源丰富,在地理标志的立法上起步较早,它们制定了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保护水平很高,这种模式被称为专门法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新世界”大多是移民国家,本国的地理标志资源有限,并且国内有完善的商标法,因此把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体系,通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方式来保护地理标志,这种模式被称为商标法保护模式。而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上同时存在着工商和质检两个部门、两种模式的保护,即工商部门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和质检部门的地理标志的保护。除此之外,地理标志还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他法律的一般性保护。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使得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地理标志和地名商标的冲突问题,如首例案件——“金华火腿案”,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不断的出现,给法院的审判活动带来的较大的难度。因此本文主要对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冲突时司法应当如何处理进行探讨。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金华火腿案”的基本案情进行介绍,并归纳案件的争议点。第二部分确定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是否构成权利冲突。通过对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差异的比较,寻出二者之间冲突的判断要素,如权利的合法性、客体的同一性、主体的相异性等。第三部分确定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构成何种权利冲突。如果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构成权利冲突,是何种权利冲突,合法的抑或是违法的权利冲突,由于对两种权利冲突的处理结果是截然不同的,因此应当进行分析判定。本文对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违法性权利冲突的考量因素进行了分析论证。如在先权利、主观意图、利益平衡、商业标识知名度等因素。第四部分是若二者构成合法性权利冲突,那么应当如何处理。通过分析论证确定二者构成合法性权利冲突后,便不能通过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来解决,因此只能通过下发司法建议以法律负担的方式来解决合法性权利冲突。如规范商业标识使用、附加区别性标识、有关部门规范管理商业标识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