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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的研究,主要从辩护律师律师权利保障的意义入手,采用实证考察和比较研究的方法,融理论探索与实务辨析于一体,重点围绕辩护律师权利行使的现状、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弱化的原因、刑事辩护制度之发展趋势和完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之设想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辩护律师权利归属和律师权利保障之意义 律师的权利既不是国家的权力,也不是社会权利,他所行使的实际上就是公民权利,律师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延伸,即辩护律师的权利是被指控人辩护权的延伸。在辩护律师法定权利方面,存在着两项权利的争议:一是关于辩护律师的申请回避权。被指控人一般不精通法律,对回避制度的意义乃至回避申请权并不了解,他们有时无法独立行使回避申请权。辩护人作为被指控人的协助者,应当有机会代表他们行使回避申请权,因此,法律应当赋予辩护律师有条件的申请回避权,从而保障被指控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二是关于辩护律师的独立上诉权。笔者认为,律师的上诉权是有当事人的上诉权派生而来的,并不是法律直接赋予的。上诉权的行使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实体利益,是否提起上诉,还是尊重被告人自己的选择为宜,并且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与世界通例是一致的,无修改之必要。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是现代国家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要求,是人权保障的基础,是我国刑事辩护应对入世挑战须采取的策略,是我国现行的“控辩式”庭审方式存在的基础。“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辩护律师当然的职责,而如果辩护律师连自身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应有的维护,又怎么样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如果辩护律师连最起码的执业安全感都不具备,又何谈通过自己的辩护活动维护国家的整个法治体系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呢?因此,辩护律师的权利亟需充分保障。 二、辩护律师权利保障之现状及原因分析 1996年《刑事诉讼法》较之1979年《刑事诉讼法》而言,在律师参与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