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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一种违法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同样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进而引发国家赔偿责任问题。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对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行政不作为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行政不作为”现象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反映了我国行政工作人员有法不依问题的严重性,它的存在严重地降低了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削弱了人民政府的权威和声誉,阻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行政不作为特殊的隐蔽性,往往在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后,由于缺乏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救济,他们很少或很难得到赔偿。行政法的精神在于维护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行政不作为恰恰破坏了这种权利和义务。从我国的几个基本的行政法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中很难找到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由此导致学界和司法实践对此问题尚未形成一致意见或明确立场,使得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一时难以建立;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不作为给权利主体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否赔偿、如何赔偿,总以法无明文规定为借口推脱国家赔偿责任。因此,对于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我们应予以探讨。本文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进行了相对系统的研究和阐述。全文共三万余字,分六个部分,要点如下:第一部分,行政不作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理论问题的提出。国内关于行政不作为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有赞成说和反对说两种观点。而国外关于行政不作为是否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也经历了两个时期,传统行政法理论排斥国家对此的赔偿责任,提出了反射利益理论、自由裁量论、、两面关系论和私法关系论等。而现代行政法理论则肯定了行政不作为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对反射利益理论进行了重新解释,并提出了裁量权收缩论和三面关系论等。通过以上对国内外行政不作为是否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的阐述和利弊分析,得出国家应承担行政主体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第二部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把法理学中的权利本位论应用于行政法学中作为行政不作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理论,以法国的公务过错责任理论作为国家承担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的理论支撑,并提出了行政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