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资产管理在本质上是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制度,通过资管产品这种媒介将委托人的闲置资产与受托人的专业投资能力相结合,进行市场化的匹配,从而达到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专业分工。目前,监管理念和监管措施的滞后导致资管市场乱象丛生,诸如刚性兑付、多层嵌套、不公平竞争、通道业务等问题对资管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同时,也会使资管业务逐渐异化,偏离其“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价值追求。资管行业存在诸多问题的现实原因在于我国传统“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机构型金融监管制度。随着金融混业化经营的程度持续推进,以及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这种监管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当今我国的资管市场之发展。但是,分业监管虽说是资管乱象之主要原因,但并非是根本原因和乱象之源。资管的关键问题在于要对其法律属性进行一个清晰准确的界定。法律属性厘清有利于资管产品的结构设计、信息披露、发行销售和规范监管等,也有利于分析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晰受托人的信义义务,使其忠实勤勉地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从而更好地保障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通过对文献的梳理研究后发现,资产管理的法律属性应是一种信托,其基础法律关系就应该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但理论上对此存在较大分歧,笔者通过对《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指导意见》”)进行解读及对诸多学说进行分析后认为资产管理的本质属性符合信托的法律构造,应是一种信托化的法律产物。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资管行业进行了一个阶段性的梳理,对资管行业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笔者对目前各主要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进行了总结概述,并对其不同业务模式下的法律属性进行了分析总结;第三部分笔者从信托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出发,并结合《资管新规指导意见》中的具体内容,对资管的信托法律属性进行论证;第四部分笔者在第二、三部分的论述基础上提出了在“统一监管”背景下关于规范资管行业发展的几点制度建议;第五部分为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