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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活扣押"制度在我国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现已被废止),而后1999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前述条文的基础上再次进行了补充完善。"活扣押"制度的具体内容几经变迁,在二十几年的实践验证下,其被证明具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基本发挥了其作为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保障作用。但没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是完美无缺的,"活扣押"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很多的争议。由于《民事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在此问题的规定上存在一些冲突,以及由于"活扣押"本身特征导致的一些不可避免的缺陷,致使船舶"活扣押"在适用的过程中一直存在混乱的问题。本文通过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分析实践中船舶"活扣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笔者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船舶"活扣押"制度的概述,阐述"活扣押"的由来和意义,总结"活扣押"在我国的立法上的发展过程,同时通过比较分析法,横向的对比了国际公约、日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并定义本文所述的"活扣押"。第二部分主要是针对船舶"活扣押"的适用条件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包括适用船舶的范围、请求权范围以及适用期限等三个方面。通过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实证分析法,一一分析并得出相应结论。第三部分主要是承接第二部分关于"活扣押"适用的问题,针对船舶"活扣押"中的担保问题做出分析,由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民事诉讼法》对于保全担保的规定存在不同要求,船舶"活扣押"的担保问题没有明确的立法规范,笔者首先论证"活扣押"担保的必要性,其次对于担保数额的确定进行分析并给出建议。第四部分主要是解决两种保全共存,即"活扣押"和船舶扣押共存时产生的问题以及两者共存时效力比较分析,通过案例说明实践中存在效力冲突的问题,而后通过分析得出本文的观点。第五部分主要是对我国船舶"活扣押"制度的完善意见,分别从整体制度的构建和制度下具体内容的规定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