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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巴黎协定》正式生效,标志着国家自主贡献成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新模式。与《京都议定书》的强制减排模式不同,国家自主贡献具有“自下而上”的特征,是制度安排上的重要创新,在形式上实现了强制减排向自主减排的转变,在实质上促进了共区原则下减排国家责任的自我区分。国家自主贡献在参与度和行动力度之间寻求平衡,不仅突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传统二元划分,也促进减排内容的扩展与分化。但是,愈加松散和自主的减排模式存在弱化共区原则、使软法进一步“软化”和加剧集体行动困境等隐忧,或成为全球气候治理的倒退。要使国家自主贡献成为可能,需从理论层面促进国家的理性选择,使减排价值理念由国家主义向共同体主义过渡、对共区原则进行动态解释并强化国家声誉在自主贡献中的作用。同时,从制度层面加强非国家行为体的参与,完善全球盘点、透明度和遵约机制等。中国作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积极参与气候谈判进程并提出了具有力度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然而,我国现实国情与贡献计划仍存在差距,且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法向国内法转化不充分,国内减排法律体系与《巴黎协定》衔接不足。所以,中国应从国家自主贡献的角度构建温室气体信息公开制度、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完善非国家行为体减排法律规范,以更好地实施国家自主贡献计划并应对即将到来的全球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