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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但是保险市场在我国的发展尚未成熟,在税收等一系列经济政策上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虽然近年来,我国保险公司的数量与日俱增,但是规模小,效益不高等问题仍旧普遍存在。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十分迫切,保险商品的存在不仅能够满足人们规避风险的愿望,而且也是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所以,很有必要就保险公司的发展展开探讨,本文正是选取了税收的角度来分析保险公司的实际税收负担,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之上,力求为我国保险公司税收政策的优化建言献策。目前,我国学者对保险公司的综合研究大多只停留在理论研究上,实证分析相对较少。本文采用了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保险公司的税收制度问题展开探讨。在理论分析部分,本文首先界定了税收负担的涵义、分类以及影响因素等基本内容。后着重分析了课税对保险市场运行的影响,包括税收对保险市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对保险市场主体行为的微观作用机理两部分。最后又借鉴了国外保险公司税收制度的部分经验,最终得出结论:第一,课税会影响保险市场的供求均衡。一方面税收的存在会造成投保人减少投保额度,并且对保险公司征税必然会减少公司的净利润,影响公司的留存收益,对以后的再投资和供给产生影响。第二,发达国家保险税制的启示主要有:流转税税率较低,计税依据也较低;所得税制上,保险公司实施的税率按公司规模的不同分为几档,相比之下,中国企业所得税率就较为笼统和单一,且平均税率相对于中国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率33%稍低,一般对小型保险公司都给与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险公司征税要区分不同的险种。部分国家在对寿险业务和非寿险业务的税收规定上是存在明显区别的,它们都对寿险业务收入给予了更多的税收优惠,同时部分国家还对需要提高供给量的险种规定了较高的费用扣除标准,缩小其计税依据,减轻税负,从而鼓励了该部分保险产品的供给,促进了保险市场结构的均衡。在实证分析中,本文主要采用了描述性统计分析和面板数据的回归分析等方法。通过收集加工数据、选择变量、构建模型、分析相关数据指标的经济含义,最终得出结论:第一,总体上看,自1998年到2008年,我国保险业的实际税负率呈倒U趋势;保险企业相比上市金融企业(不含保险业),前者的实际税负水平高于后者,并且二者的差距呈现先扩大后缩小的趋势;相比上市社会服务业,保险业的实际税负率明显偏高,并且保险业的税负率波动程度也略大。第二,税收负担随保险公司的净利润有显著的负效应。实际税负率的提高,将导致保险公司净利润的明显下降。这一点也与经济理论和现实相符。自此引起我们对保险公司税收政策的注意,证明优化现行保险税制的必要性。文章最后,针对我国现有保险企业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最后提出优化建议:第一,优化流转税制度的措施:首先,调整营业税基。保险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为总保费收入,不得扣除任何支出。而其他行业按净额计税,相比之下,其税负明显较重。并且保费收入一般具有长期性,在取得时一次缴税缺乏合理性;其次,降低营业税率。保险业法定营业税率为5%,较一般企业3%的税率偏高,并且发达国家的营业税率最高为4%,低于我国,所以保险业的营业税率有很大下降空间;再次,分险种纳税。按国际惯例,建议按险种与国家长期发展的关联程度、与民生和社会保障的关系程度,来具体实行有差别的税率政策。保险主要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相比人身保险,可以采用稍高税率和计税依据,而对于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和医疗保险可以给予优惠和照顾。另外,要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在设计保险业税收制度时,应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尤其是对那些涉及民生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应给予适当的减税免税等特殊照顾,例如人寿、医疗保险、农业保险和重大自然灾害险。最后,营业税向增值税改革。由于营业税的道道按全额征税,导致了企业的重复征税,税负很重。增值税则只按增值部分征收,消除了重复课税的问题,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的税负。第二,优化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措施:首先,调整税基。合理分摊保费收入,适度提高保险企业的准备金比例。其次,建立巨灾准备金制度。允许企业足额提取巨灾准备金并税前扣除,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偿付能力,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也有利于我国重大灾害保险产品的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最后,扩大税收优惠。要针对不同险种、不同区域、不同规模给予政策倾斜,对于少数民族边远地区或西部大开发地区的保险企业,以及部分关乎民生或风险巨大的险种,例如人寿、医疗保险、农业保险以及重大自然灾害险,要加大政策扶持的力度。在改革现有税制时,可以考虑利用降低税率,减小税基,给予一定的减免税优惠等措施。本文的贡献主要在于对保险公司税收负担进行了拓展性、实证性研究,拓展了上市保险公司税负研究的广度,通过相关数据检验了税负对保险公司发展的实际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