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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普法教育的扩展,加之传媒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与此同时有关人权保障的论文、专著也琳琅满目。但公民权利的法律限制在我国一直是一个意存模糊的问题,宪法学者偶有论及,也仅仅以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等语词为名进行宏大叙事,而并未从立法技术层面和司法决疑的角度作细致的探讨。理论的贫乏和滞后是造成实践领域公民权利限制异常混乱的缘由,各种政府法规和规章以及司法解释都可肆意蚕蚀公民权利的领地是对上述结论的显证。而本文的新意在于从公共利益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入手,从保护公民权利的视角来阐述公共利益对基本权利的限制的度的问题。 本文共三万余字,分五个部分,通过与具体案例相结合的论证方式,对公共利益与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公共利益及其相关概念辨析,把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政府利益进行比较分析,公共利益与功利主义一节中提出了谨防多数人对少数人暴政,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一节中提出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宪政分权问题。 第二部分论述了宪法基本权利的概念及其分类,基本权利限制的概念,基本权利限制的原则与程序。认为基本权利大致可分为自由权与社会权:自由权主要是一种防御权,是公民的自治领域,国家不能轻易介入,而社会权则需要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公民实现之。本部分重点论述了限制基本权利的原则与程序,认为以“公共利益”之名限制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时,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以及正当法律程序。 第三部分从中西方权利观念的差异入手,论述公民基本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最后得出公益压倒私益的正当性及其原则。 第四部分以表达自由权中的游行示威权为例来探讨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五部分则分别论述了在正常状态与紧急状态两种不同情况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认为正常状态下政府不应介入公民的自治领域,国家为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而采取的积极行为只能是一种“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