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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住房也就成为居民得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世界各国都致力于建立与本国社会需要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系。我国自1998年起实行住房改革,住房商品化对我国社会经济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和滞后性,而住房本身具有的社会属性导致不可能单纯依靠市场调节实现住房的充分有效供应。建立与我国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系,是对市场化住房分配机制的必要补充。
本文从经济法的视角出发,通过系统研究限价房政策产生的背景、形成过程及限价房政策在各地的发展情况,探讨限价房政策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新加坡、日本及我国香港地区在住房保障制度中的成功经验,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力图提出完善限价房法律制度的建议,以实现我国限价房政策的初衷。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我国限价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状况以及限价房政策产生的理论基础,分析出限价房的本质属性--保障性,并着重阐述我国实施限价房政策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通过介绍我国北京、天津、广州三地的限价房政策立法及实施情况,揭示出该政策自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限价房销售对象错位、限价房质量问题严重、审核机制及分配机制不健全、退出机制不健全等导致限价房无法有效实现保障性住房的“内循环”功能等。第三部分通过对新加坡、日本及我国香港地区的住房保障制度进行分析阐述,重点分析这些国家和地区住房保障制度的主管机构、资金来源以及其准入退出机制的构建。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限价房制度的发展状况,总结出可供学习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针对我国限价房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求从限价房法律机制的构建方面完善限价房制度,使限价房的住房保障作用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