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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制度是中国传统司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高度发达、完备的标志之一。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刑讯制度始终与传统司法紧密相联;到了晚清时期,随着中国传统法律制度走向转型,刑讯制度也开始走向废止的命运。 正文的第一部分主要探讨了刑讯废止前的时代背景。尽管刑讯的废止从提出到正式实行,前后不过十年左右的时间,但这一目标的实现离不开清末民初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内,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法制等领域一系列新变化的推动,政治上的双重危机、新的经济形式发展、外来思想文化的冲击、法制领域变法修律的逐步展开,所有这些都对刑讯的废止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第二章以清末围绕刑讯废止产生的论争为中心,深入介绍了论争双方所争的具体内容,指出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刑讯应当如何废止、何时废止上,而不是应不应当废止的问题。引发论争的原因一方面在于传统思想与西方文化有相当程度的冲突,另一方面也在于论争的焦点很难用简单的是非对错标准来衡量等。论争的结果是刑讯被有保留地禁止,但这种“禁而不废”的做法又因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而在实践中收效甚微。 第三章则主要是阐述了民国初年在刑讯问题上进一步彻底废止的努力,包括制度层面上的宣布彻底废止和思想领域对鼓吹刑讯制度的深入批判。接着,又以民国初年和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现状为例,从财政、人才、制度、政治状况等方面较为全面地分析了民国之后刑讯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如故的主要原因。 正文的最后,从刑讯制度废止的意义上进行了探讨。就积极方面来说,刑讯的废止对于传统司法审判制度的近代转型,对于促进中国人权保障事业的进步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而在刑讯废止过程中存在的重制度设计的先进性轻其适应性,重制度革新轻观念更新的问题对于此后中国法制建设中如何杜绝刑讯流弊产生了一定的误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