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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企业犯罪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是世界现代化运动中的一个普遍经验,自20世纪40年代在英国启动后开始席卷整个西方资本主义世界。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政府改革运动中,企业犯罪的有效规制再次成为关注焦点。西方国家政府管理职能扩张导致巨大的财政支出、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等类似矛盾日益突出,反观企业和商业组织管理效率却依靠着管理技术的创新而进一步提升,为完善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率带来示范效应。美国于1977年颁布的《海外反腐败法》(The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FCPA,1977),除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外,还要求企业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交易行为的合规性。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The Bribery Act,2010)增设“商业组织预防贿赂失职罪”,合规计划自此成为企业自治的法定责任。基于对传统企业犯罪预防模式的反思以及现代企业责任形式的转变,尤其是文化责任、结构性疏忽的采用,企业合规计划(Corporate Compliance Program)得以产生并蓬勃发展;对于合规计划的效度问题,实证研究缘于方法论的缺陷,难以达成一致结论;从实证转向逻辑思辨,合规计划对于企业及其职员过失犯罪具有显著作用,而对于故意犯罪,则应区分犯罪主体;对于一般企业职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的故意犯罪具有一定作用,但对于企业高层职员则难见成效;基于对合规计划及其成效的分析,目前我国对于如何引入借鉴企业合规计划以及从合规计划的角度出发反思企业犯罪预防、控制体系的论述较少。本文将主要以合规理念作为出发点,探讨我国企业犯罪控制体系和预防模式。将英、美两国上述两部法律的执法案例按照判决结果加以归类,并通过图、表整理数据和文献分析,对各个类别的案例特点加以归纳。挑选出对合规计划发展进程有重大影响的,特别是后续改进过程中合规管理卓有成效的案例进行分析。与此同时将分析推动合规计划发展的具体案例对合规计划提出的要求,并将从企业违规、犯罪事例中总结合规计划缺失的后果,将合规计划理念与我国当前企业内部审计框架理念结合,并将提出我国企业通过内部审计改进合规管理的建议,帮助建立体现企业文化、价值观的合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