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合同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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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债务人与合同外的第三人签订了合同,并以该合同的履行作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这就构成了连环合同。  一、连环合同损害赔偿责任概述  连环合同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连环合同中的违约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连环合同损害赔偿责任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法理论上的第三人过错责任制度的组成部分,应当被纳入第三人过错问题的范畴,是第三人过错责任制度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第二、连环合同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特征是:1、损害权利主体与赔偿责任主体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损害赔偿中的权利主体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两种。赔偿责任主体包括债务人与第三人两种。其中债务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在于:连环合同中第三人是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按照债务人的意思从事债务履行。2、损害赔偿的阶段性和次序性。3、连环合同中损害赔偿范围的不确定性。4、损害赔偿过程中责任主体的转换性。5、连环合同损害赔偿中链条式赔偿的特点。6、连环合同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性。  第三、涉及连环合同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及建立连环合同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涉及连环合同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很少,仅有的一些规定也过于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求出发,迫切需要尽快地在合同法体系中建立和完善连环合同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维护整体的交易安全。  第四、连环合同损害赔偿责任与第三人侵害债权导致的赔偿责任的区别。比较来看,二者虽然在形式上极为相似,但在产生的前提、责任主体的主观形态以及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  二、连环合同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的结合  第一、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结合。  首先,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结合的必要性。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在作为归责原则单独适用时,都不同程度地体现出各自的优越性和局限性。双方的结合可以将各自的优越性统一起来,克服原有的局限性,达到平衡各方利益的的目的。连环合同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比较复杂的法律现象,适用单一的归责原则难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各当事人利益冲突的矛盾,有必要将两种归责原则结合起来,组成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系统,共同调整连环合同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其次,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结合的可行性。一方面,从法哲学的角度来讲,具有普遍性规则的严格责任原则需要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补充,从而兼顾确定与灵活。另一方面,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并不排斥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的结合。  再次,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结合的可操作性。可以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不同的目标和宗旨来分配各自的适用范围。严格责任需要解决的是保证合同责任的追究,维护交易的正当性和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赔偿的阶段是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最佳领域;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和侧重点是强调对违约方的道德谴责,需要解决的是损失的分担问题,应当在债务人要求第三人赔偿的阶段中适用,从而实现公平与正义。  第二、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在第三人的过错违约行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然要依据合同赔偿债权人的损失,这里适用的就是严格责任原则。其理论依据主要在于:一是风险承担的要求。二是债务人对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有法定担保责任。三是维护合同相对性原则和保护债权人权益的要求。  第三、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一方面,第三人必须在主观上要有过错,其违约行为是主观过错驱使下的结果行为。另一方面,第三人的赔偿范围应当以其主观形态的区分作为划定标准。  三、连环合同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损害。结合连环合同的特性,依据违约行为损害的对象,可以将连环合同的损害划分为债权人的损失和债务人的损失两种;第二、过错。在连环合同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确定上,过错形式的区别具有特殊的意义;第三、因果关系。连环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因果关系二分法来确定导致损害产生的原因事实与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归责事实。  四、连环合同损害赔偿责任的核心问题—第三人赔偿范围的确定  第一、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赔偿金是否应当被纳入第三人的赔偿范围。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分析:一方面,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赔偿金的法律属性是确定第三人赔偿范围的前提。该赔偿金属于债务人对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另一方面,可预见性规则的灵活适用是确定第三人赔偿范围的基础条件。通过对灵活适用可预见性规则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的分析,可以认定,第三人在合理范围内承担债务人因向债权人支付赔偿金而遭受的损失并没有违反可预见性规则。  第二、影响第三人赔偿范围确定的其他因素。一是第三人过错形式的区分。对第三人主观过错的基本形式进行区分,以过错形态作为确定第三人责任范围大小的依据。从而解决故意违约的主观恶意与预见范围不相对应的矛盾问题。二是连环合同损害赔偿中违约金损失的性质。当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性质为赔偿性时,该违约金可以被纳入第三人的赔偿范围之内。当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性质为惩罚性时,该违约金不可能被纳入连环合同损害赔偿的责任划分体系中,只能由债务人依照约定自行承担。  最后,综合上述论述结果,提出一套适用规则,作为解决连环合同纠纷中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认定和划分问题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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