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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就“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能否在以租抵债合同中适用,以及适用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进行探讨。全文围绕论题采用了多种方法,就以租抵债这一实践中产生的法律行为通过案例归纳分析得出其基本构成,就“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采用法解释学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并在现行法的基础上研究解决现实问题的方法。通过分析司法判决以及学界就该问题的观点,可以发现目前就“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在以租抵债合同上的适用问题,各地各层级司法机关观点不一,对于以租抵债合同的性质以及“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范围等问题均未形成统一观点,而学理上学者对此问题的探讨尚处于初步状态,从而明确本文的研究意义和探讨对象。本文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渊源与发展出发,得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基本内涵,并在此基础上比较分析我国的法律规定,分析可得我国就“不破租赁”的“买卖”划定的范围较广,且我国的现行规定相对其他立法例而言,无论在适用的租赁物还是在法律效果的表述上均有重大的区别,进一步通过体系解释明确了我国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实际上只适用于不动产,而法律效果模式有两种可能。随后通过大量搜集司法案例并分析其中所存在的不同情形来归纳总结以租抵债法律关系的构成,并以此为依据试图用现有的理论对以租抵债法律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读,将以租抵债关系类型化为债之更新、新债清偿和租金分期抵销预约三种:在当事人就以租抵债合同内容表述不清时,将其解读为新债清偿;若当事人约定了分期支付的租金与原债务相抵销,则为租赁合同及其租金的抵销预约;当且仅当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变更债务内容而使旧债即时全部消灭的情形下,才构成债之变更。在类型化和学理化的基础上再讨论是否能将以租抵债合同纳入租赁合同,讨论发现,旧债为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或无偿合同而又约定债之更新或者新债清偿时,新成立的法律关系构成无偿借用关系,其他情形下属于租赁法律关系。在分析确定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立法目的在于-基于承租人的经济弱势地位以及稳定占用不动产租赁物对承租人的生存的重大意义-对承租人进行特别保护后,以此为基础论证“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普通租赁合同而应当包括以种类物、特定物甚至劳务为租赁权对价的合同,且应当类推适用于债权人就标的物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未支付法律意义上的对价的情形。最后探讨在我国“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所存在的两种可能的法律效果模式下,该规则适用于以租抵债合同的实际法律效果与适用于普通租赁合同之间的区别,尤其是就以租抵债构成无偿借用关系的情况下,以租抵债的当事人双方和后续交易中的潜在受让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进行分析,提出将受让前权利人持续占有租赁物作为规则的适用前提,并建议在司法解释中采用占有维持这一法律效果模式,最后而分析了目前债务人通过设立以租抵债法律关系逃避执行的乱象,针对该情况,建议通过加重举证义务和适用已有的第三人撤销权等保护第三人的制度进行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