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无论当初是因为监事会的形同虚设,还是因为独立董事在国外的成功实践,我国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有十余年之久,然而,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一股独大的股权特点”仍无改观,这不得不让人反思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双线监督的效果为何如此不佳?笔者认为,除了研究制度自身的局限性外,如何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关系才是公司治理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热点问题。那么怎样才可以最大限度的优化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降低监督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本文通过三大部分进行论证: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关系之冲突概述,包括两者从属地位的冲突、职权的冲突、责任承担的冲突;第二部分通过分析两者关系冲突的原因,得出若想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提高公司监督效能,就必须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从整体上重新把握两者的价值、功能与分工协作问题,二是从局部改善自身制度缺陷与外部制度不健全的问题;第三部分,就第二部分得出的阶段性结论,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情,得出我国现阶段公司治理需采用两者相结合的监督模式,并从整体协调与局部协调两方面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