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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从法和经济学的视野来研究侵权法中一类特殊现象——侵权判决规避问题(Judgement-proof)。研究主要基于不确定性下的决策和信息经济学的理论方法,揭示侵权判决规避的形成机制,并从事前效率和事后效率的角度探讨各种假设和制度条件下的最优政策问题。在事前效率方面,主要探讨在不确定性条件下侵权判决规避问题的特征与侵权法律规则的效率,以及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两种框架下该问题的具体表现和应对策略;在事后效率方面,主要探讨侵权事故发生之后的最优赔偿程序问题。作为法和经济学理论的应用研究,本文在注重问题的一般性的同时,在研究中也十分关注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我国的制度特征,为我国相关法律的运行提供了政策建议。侵权法的传统经济学模型有两个核心假定:第一,侵权行为人具备充足的资产以应对可能的侵权伤害赔偿;第二,侵权行为人对于侵权事故发生的概率具有清晰的认知,并能以此根据主观期望效用理论进行有效决策。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两项假设并不总能得到满足。所谓侵权判决规避问题(Judgement-proof),即破坏了第一项核心假定,而这一问题在决策主体面对不确定性,对于事故概率的认知存在偏差的情况下更为严重,也即同时不满足传统侵权经济模型的第二项核心假定时,侵权判决规避问题的严重程度将会进一步加剧。循着上述思路,本文在回顾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提出了基于Choquet期望效用决策下侵权法的经济分析模型,从而得到了与传统的侵权法的经济分析模型不同的结论:首先,在严格责任原则下,不确定性的存在会进一步降低具有潜在侵权判决规避问题的侵权行为人对事故的预防激励;其次,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过错标准设定在社会最优预防水平上时,不特不确定性程度对侵权行为人的预防水平有影响,而且施害人是乐观还是悲观的主观态度也会影响预防努力的付出,如果致害人是乐观主义者,预防水平为社会最优预防水平的可能性会随着不确定性程度的提高而递增;如果是一个悲观主义者,则会随着不确定性程度的增加而递减。第三,正是在这一更为接近真实世界的假设之上,本文给出了应对侵权判决规避问题的政策方案,即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使用最低资产要求标准来限定企业的准入条件,抑或使用基于不确定性及其态度调整下的庇古税方案。然后本文又分别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视角对该问题在我国法律与社会环境下的表现进行了分析和展开。研究发现,在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运行环境之下,企业主可以运用破产清偿时债权清偿顺位规定而策略性的实施侵权判决规避。本文建立的道德风险模型得到的结论可以证明,法学家们提出的侵权债权优先受偿方案缺乏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考虑,因此从效率的角度应该予以摈弃。在这一基础上本文将其他各种方案进行了评价,并提出了资产部分担保的解决方案。此外,本文还运用逆向选择模型研究了当消费者对造成产品安全问题的可能性不同时,市场上混同均衡和分离均衡存在的一般性条件,并对现行法律进行了效率上的分析,研究结论表明,现行法律对免责条款的处理有欠稳妥,并没有充分尊重市场对产品安全的治理方案。最后,本文就侵权受害人的公平赔付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对既往的一些赔偿方案中有关公平赔付的操作方案进行了再考察,本文认为,只有使得当前侵权请求权人和未来侵权请求权人在无知之幕下选择成为这两种角色上表现出完全无差异时,赔偿方案才实现了真正的公平。正是基于此,本文提出了基于受害人风险评价机制之上的确定性等价赔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