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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频繁发生,专利侵权行为也变得复杂多变,随之产生的现象便是已有法律规定被应用到司法实践时各种问题逐渐凸显。大多数情况下权利人在销售的环节才发现其专利被侵权,所以一般情况下,权利人以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销售者为被告进行专利侵权诉讼,而大多数被告则会依据专利法第七十条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也成为较为常见的现象。合法来源抗辩是在加入WTO的需要以及遵守TRIPs协议的背景下创立的。专利侵权纠纷中合法来源抗辩从入法到如今,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这是专利侵权纠纷中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且善意的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的法定抗辩理由,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不知道”“合法来源”“第三人追加以及责任承担问题”等方面存在一系列分歧。本文首先对专利侵权纠纷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起源及界定问题进行论述,详细阐述了合法来源抗辩的起源背景、入法过程以及界定问题。关于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律规定是在我国现行专利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即“以生产经营之目的而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没有经过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对我国专利侵权纠纷中合法来源抗辩的司法适用及问题进行了考察,司法适用方面是以相关司法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得出在我国专利侵权纠纷中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司法认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接着对域外主要国家合法来源抗辩的相关问题进行考察,主要通过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以及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进行考察,并且对两大法系关于合法来源相关的规定等加以比较分析。最后本文主要探讨我国专利侵权纠纷中合法来源抗辩的使用价值并对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考察、分析、论述,对专利侵权纠纷中合法来源抗辩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期望对我国专利侵权纠纷中合法来源抗辩的司法认定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