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环境权的宪法化

来源 :华东政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Roo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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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境权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的问题。从国际范围来看,公民环境权的观念和运动主要发端于美、日、欧等工业发达国家:在美国,环境权主要以萨克斯的“公共信托理论”为代表,在日本,主要从所有权的角度来探讨环境权的理论,在欧洲及国际社会,环境权主要以“世代间的利益平衡理论”为代表。环境权理论提出后,引起了学者们的高度重视。之所以如此,盖因其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所致。公民在健康优美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实为公民与生俱来的应有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环境问题的产生及其恶化,使公民产生了保护环境的权利要求,生态学和环境科学的发展更使国家具备了保护这一权利的物质手段。因此,国家应及时将这一应有权利奉为公民一项基本权利。而在现代社会基本权利法定原则下,环境权的宪法化是使环境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担当环境管理职责的法律依据。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我国人民面临着严峻的生存危机。对此,作为保护公民生存权的宪法应作出积极的反应,将公民的环境权升格为最基本的权利,以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环境权。同时,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环保诉讼制度,最终实现公民的环境权。其关键在于立法观念的更新,即确立预防为主,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通过防止即将发生的环境侵害和消除正在发生的继续性、反复性环境侵害而尽量实现“防患于未然”。基于此种设想,笔者以为,我国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应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实现:首先,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宪法地位,公民环境权宪法地位的确立,赋予了公民环境权以最高的法律意义,使公民的环境权利获得了宪法的根本性保障。其次,条件成熟时,在宪法诉讼或违宪审查制度中创立公民环境权的救济途径,公民环境权作为宪法确立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理应成为宪政秩序内获得救济的一项法定权利,将其纳入宪法权利保障制度的范畴直接地反映了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和重视程度,体现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成果。最后,建立和完善与公民环境权有关的行政诉讼制度,要切实有效地实现公民环境权,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与环境权保护联系最为密切的行政诉讼制度,这是对宪法权利保障的重要补充。加强行政机关保护公民环境权的责任和义务,对实现宪法上的公民环境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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