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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当今世界国际司法的潮流,也是我国刑罚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我国共有2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在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内蒙古自治区是其中仅有的两个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之一。但总的来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都是在我国一些大中城市中开展,对于像内蒙古自治区这样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广大的农村牧区如何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目前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尚属空白。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外社区矫正经验及成果的研究借鉴和对我国第一批社区矫正试点省份已有的成就和不足进行分析总结,结合内蒙古地区的实际情况,探讨在内蒙古开展社区矫正遇到的实际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和完善的建议,从而为建立起一套适合内蒙古地区的、符合现代化行刑理念的社区矫正制度作一积极的探索。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关于社区矫正的实践。主要介绍刑罚观念的变化、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渊源以及国外社区矫正的产生发展状况和主要类型;第二部分,社区矫正的价值理念。作为现代刑罚适用和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体现着刑罚的文明与进步,蕴含着正义、人道及效益的价值追求。因此,社区矫正被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也是当前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有效模式;第三部分,内蒙古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优势和不足。内蒙古地区开展社区矫正,有着国家特殊的少数民族刑事政策及少数民族立法,还有着一定的社会、人员队伍及社区工作基础。但是也存在着大量的问题,面临着重重的困难,如观念、立法滞后,经费、人员短缺,城市、农村及牧区社区差异巨大等等;第四部分,内蒙古地区社区矫正地方立法的构想。针对内蒙古地区幅员辽阔,蒙汉杂居,经济不发达,社区建设不完善,乡镇苏木并存等现状,提出应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先进行地区立法,同时加快社区建设的步伐,积极尝试社区矫正的新形式,如为居住分散的农牧民罪犯建立类似中途之家的集中矫治机构。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和执行队伍,依靠司法机关、具有专业知识的社会工作者以及志愿者完成对在社区中服刑罪犯的管理、教育、考察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