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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经济总量位于世界第二位。公司作为宏观经济中最主要的支柱,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组织形式只有两种: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另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以特许主义为原则,其法人资格能否取得完全仰赖国家对自由裁量权的善意而公平的行使。所以社会公众倾向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而非股份有限公司,最终导致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不过司法实践中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频频发生,这就为现代公司法研究提出了崭新的研究课题。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本质是:如某一个公司做出一项决议,但是该项决议使得公司的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或者使中小股东利益遭受到了严重的损害,那么那些遭受严重损害且持有异议的股东可以要求所在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份,从而获得补偿退出公司。这就是本文所论述的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为了能够详细剖析该制度,把握其中的精髓,本文将研究对象只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该制度有利于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公司正常运转、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为了能够详细研究上文论述的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本文尝试从四个部分进行写作,期望能够将该项请求权予以健全与完善。首先,文章第一章开头阐述了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渊源,紧接着在此基础上论述了该制度的必要性,又分析了该制度对实务的意义。其次,第二章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股权回购请求权中合理价格认定及相关问题的讨论。首先通过搜索裁判文书网,查找了三个司法判例,发现自从2005年《公司法》引进股权回购请求权以来,异议股东的权益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保护,但是细究之下保护力度并不明显。此外由于公司法法条规定的比较模糊,给司法裁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其次对我国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司法裁审做出分析。再次,第三章讨论了关于美国、韩国、日本这三个国家关于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指出了我国在这一方面与美、韩、日国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通过比较法研究的方式,从发达国家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中汲取经验,从而来健全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最后,第四章论述了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不足,从不足之中思考立法建议,从而在宏观上把握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综上所述,文章写作的重难点在于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找出该项制度的不足之处,如我国司法实践中如何给回购的股权定价的、以哪个时间点计算回购股权价格的、是否需要遵守双方各自的协议适用违约金,从而对我国该项制度提出对策和建议,使得该制度更具有可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