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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与立法,两者的关系自民主制度诞生以来就一直保持着一种微妙的关系。在民主制度国家,立法者在立法活动的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始终伴随着民意的参与,这在我们国家的立法工作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欠薪逃匿罪、危险驾驶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相关草案在社会上曾经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社会舆论以及专家学者持有各种不同的观点。从该草案的大讨论到刑法修正案(八)最终纳入立法程序,民意在这些罪名增设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影响力,这些新增罪名的设立无疑深受民意的影响。类似的事件还有关于贪污是否免死、七十五岁以上不适用死刑等问题的广泛讨论。在这些刑法条文产生的过程中,至始至终都伴随着各种各样的声音,有支持的,有反对的,也有观望的。在整个过程中笔者始终在思考一个问题:民意在刑事立法的过程中到底扮演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应当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因此本文想主要围绕的主题是刑事立法活动的过程中如何去处理好与民意的关系。本文主要采用实证分析、价值分析等方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采用唯物辩证法思想,研究刑事立法与回应民意之间的辩证关系.从刑事立法回应的必要性与刑事立法回应民意的合理限度两个主要方面深入分析两者的关系。首先分析刑事立法回应民意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其次分析刑事立法回应民意的合理限度,先分析刑事立法过度回应民意的风险,再分析刑事立法回应民意应当保持的合理限度。最后从路径选择上进一步研究刑事立法以具体的方式如何的回应民意。通过系统的论证,初步得出如何正确处理好刑事立法与回应民意两者之间的关系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