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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GDP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但是社会问题特别是贫富差距拉大的矛盾越来越尖锐。从基尼系数来看,世界银行测算的结果是,中国为0.48至0.5之间(警戒线为0.4),已经远远超过警戒线;其中我国的城乡差距对贫富差距影响最大,城镇人均收入与农村人均收入的比,已经扩大到了3.3:1,世界上的平均水平仅为2:1;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间的差距更是惊人,在我国收入前20%的人均收入是最低20%的10.7倍;贫富差距的拉大不是数字上的问题,而是危害社会安定的根本问题。美国民众“占领华尔街”反抗1%的贪婪腐败、英国民众伦敦街头暴动,社会矛盾尖锐,这些都是贫富差距拉大后面临的社会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的拉大是酝酿社会问题的温床。我国的贫富差距到了不得不加以重视和解决的地步,“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指出,要“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尽快”一词充分体现了现阶段调节贫富差距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温家宝总理在十二五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国目前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其中,收入分配差距较大是主要问题之一。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既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当前的紧迫工作。”2011年12月15日在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座谈会上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指出,“明年是我国发展进程中十分重要的一年,要高度重视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抓紧研究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可见无论是为了扩大国内需求,还是为保民生,还是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收入分配都是下一步政府宏观调节的重难点。作为调节贫富差距的重要财政政策,税收也越来越受到关注。继房产税试点之后,2011年个人所得税也有所改革,这次个税改革受到普遍关注,也受到了民众的普遍欢迎。民众寄希望于这次个税改革能够缓和我国贫富差距拉大的现状,但是这次改革仅仅是对工资薪金的征税扣除额和税率税级的变化,千呼万唤始出来的个税改革并没有触及我国个税的根本问题。因此,探讨我国目前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以及作用不彰的原因,并提出改善的政策建议,也就成为这篇论文的目的。本文分四个部分展开研究,首先是研究为什么需要政府运用税收手段调节贫富差距;第二部分是研究借鉴国外经验;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我国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效应及基本起不到调节作用的主要原因,最后一部分提出相应的改善的政策建议。本文从西方国家税制的曲折变化的分析中得出税收对于调节贫富差距是很重要的的结论。上世纪30年代大危机给资本主义国家敲响了警钟,政府开始明白需要对经济进行干预,个人所得税开始在各国发展起来。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至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经历了一段高增长低通胀的黄金时期。在这段时期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贫富差距状况得到缓解,建立了中层阶层为主的纺锤形分配格局。对于收入分配状况的改善,税收可以说功不可没。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所得税在税种收入比重方面步入其顶峰。但是80年代以后的税制改革,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开始了减税浪潮,希望回归到自由资本主义的传统。伴随着减税的是贫富差距的拉大,8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的贫富差距开始拉大,渐渐演变成现在资本主义国家所经历的危机。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税收对贫富差距的调节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接着着重分析了美国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美国的基尼系数可以说是西方发达国家里最高的。这里面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就在于税收。在美国,个人所得税虽然号称全世界最复杂,设计得也比较完善,但是经过80年代税制改革后,税率一直偏低。目前的最高边际税率也才39%,并且美国崇尚自由市场经济,税制设计倾向于中性,财产税和遗产税也几度减除和停征。从外国曲折变化的经验可以看出,税收有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但是如果税制不公平,也会拉大贫富差距。我国税收对贫富差距的调节作用是本文分析的重点。我国目前调节贫富差距的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和消费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是分类征收,对每一类型的所得分别设计了税率、扣除和征收方式。分类征收的模式虽然方便征管,但是极其不利于发挥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我国的财产税虽然有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等,但是还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能够调节个人贫富差距的财产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的目的均在于调控房地产市场。但是我国目前房价畸高,这些税种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发挥不了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我国的消费税的设计也是多年换汤不换药,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对很多奢侈品和消费行为都没有征税。最后通过城镇居民税前税后基尼系数的对比,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目前我国税收对贫富差距的调节几乎不起什么作用,甚至在一些方面起到了一定的反作用。为什么我国的税收对贫富差距的调节基本上不起作用?本文分析得出,主要原因在于税制本身,但又不完全局限于税制本身。比如,我们现在实行的是比较落后和不公平的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应该是向综合征收模式发展,但是因为条件限制,现阶段可以先适用像日本一样的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模式,分类综合的模式税源易于掌控,也发挥了综合模式的税收调节作用,兼顾了公平和效率。个税改革是个漫长的过程,在改革初期适用分类综合模式,适应了我国国情的需要。其次,个税的改革不仅仅只是税制模式的改变,还包括所得的认定、税率税级的设计、费用扣除的标准、起征点的设计、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等。因此,个税的改革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不断的完善。房地产税是财产税的一个好的实践,既可以对财富直接征税,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作用。遗产税与赠与税是对个人所得税的极大补充,也会激励人们更多地进行慈善捐赠。是调节贫富差距必不可缺的税种,我国也应该尽快开征。在中国,对高档时装、高档保健品等纳入课税范围条件已经具备。拓宽消费税税基,对某些奢侈品和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对一些高消费行为,包括高尔夫球娱乐、射击、夜总会、狩猎、跑马等娱乐服务业,按现行的税制只对其高消费行业征收有限的营业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显然不足。把某些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列入课税范围,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个人所得税近些年来虽然增长较快,但是占税收总额不到7%,纵观全世界,这应当算是非常低的水平。所以,不能仅仅从税制上找原因,还有其它一些别的因素影响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比如,由于我国目前经济秩序和收入分配秩序的不完善,导致大量漏洞存在,使我们对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基本收不到,对目前大量存在的灰色收入、隐性收入、非法收入也根本监管不到,这就决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上变成了工资税,所以收入量小,这就更加导致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这些问题不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也很难有效发挥出税收对贫富差距的调节作用。所以,我国税收要想真正发挥好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除了税制改革需要尽快推进以外,还需要尽快完善我国的经济秩序和收入分配秩序,不仅要切实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增长制度,提高劳动者收入,还要切实加强对高收入阶层收入的监管、堵住各种灰色收入、隐性收入、不合法收入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