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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的改革目标。普惠金融实质上是要解决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和弱势群体的金融权利保护问题。改革开放38年以来,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政策性金融为主导、以农村信用金融为中心,商业金融及民间金融等广泛参与的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但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仍然难以满足基层农村经济组织和中低收入农民的金融服务需求,难以提供惠及全民的基本金融服务。传统金融由于其内在缺陷而难以持续支持农村发展,普惠金融显然是对这一问题的回应,要求建立人人都能享受的金融服务体系。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强调政府的金融保障义务与农村弱势群体的金融基本权利保障,充分体现了现代包容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等新型发展理念。法律制度是最普遍、最明确、最典型的分配权力、权利和义务并实施奖惩的规范。因此,构建普惠金融法律制度是实现普惠金融发展目标的有效措施与基本路径。农村普惠金融法律制度应坚持正义、公平、安全的价值目标,以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秩序,切实保障农户金融权利为基本宗旨。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尚存在以下方面的突出问题: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理念滞后;规范农村金融活动的立法多以部门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农户的金融权利保障不足;农村金融制度多表现为国家政策规范、行政法规与规章。由此可见我国农村普惠金融的法律保障体系极为不完善。为优化农村普惠金融法律保障机制,我国应以包容发展、可持续发展、协调发展等新的发展理念为指导,确立政府主导、民生利益优先、农村弱势群体权利金融权利倾斜保护的基本原则,完善我国农村普惠金融立法体系,构建科学的农村普惠金融主要制度,健全配套法律制度,从而优化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法治保障,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