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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初期,版权意识尚未在我国扎下根系,盗版横行,人们对此也司空见惯。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加快,著作权保护制度亟需完善。国际通行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建立在著作权的私权属性基础上,通过赋予著作权人民事诉权予以救济。但在版权意识淡薄、无讼文化观念强烈的中国,面对经济发展需求和国际压力,中国政府开始对著作权提供行政保护。1991年实施的我国首部《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著作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随着版权意识的普及和盗版现象的治理,有关著作权行政保护之正当性的讨论出现了“去留之争”。“去留之争”尚未解决,传统著作权又耦合网络空间,催生出网络著作权这一新型著作权形式。网络著作权侵权开始引起广泛关注,著作权的行政保护不但没有消失,而且在网络时代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先后确立了网络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制度。伴随网络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升级,深度链接、网络公共平台等技术促成了新型网络著作权侵权,原本建立在互联网萌芽时期的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制度在回应新问题上已经渐显无力和混乱。因此,应当对网络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制度进行全面观察和分析,以期提出立法建议和完善对策。本文正是向这个方向作出的一种努力与尝试。本文导言部分提出了发端于网络萌芽时期的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制度已经无力回应新一轮的网络著作侵权现象这一问题,并交代了研究方法和分析路径。本文第一章在厘清了有关概念(如网络作品、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侵权等)的基础上,介绍了由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共同组建的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并对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的现实意义进行了分析。本文第二章介绍了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的规范依据和实施主体,并以行政方式的目的为标准,将网络著作权的行政保护方式划分为服务型保护方式、管理型保护方式、查处型保护方式和救济型保护方式,全面呈现了网络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制度。本文第三章从规范依据领域供给、网络著作权特殊领域、行政法与民法保护的衔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四个方面分析和归纳了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第四章在第三章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对策和完善思路:通过健全实体法律规范和行政程序规定,完善行政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采用单行立法的方式为网络著作权特殊领域的行政保护提供支撑。明确公共利益要件内涵,建立行政调解的司法确认程序,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问题。建立区分责任,增加“反通知—恢复”义务的违法后果,改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本文结论部分在肯定网络著作权保护双轨制的基础上,认为应当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政法义务,并将网络平台的公法义务作为未竟的问题,呼吁学界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