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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是司法实践中频发的案件,与抢劫罪有着相同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转化型抢劫以抢劫罪论处,具体认定起来又依据其自身特殊的犯罪构成。转化型抢劫是由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抢劫,除了行为的复杂性,还有法律规定的模糊性,造成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存在很多争议。为了更好地认识转化型抢劫,本文以一个司法判例为切入点,结合我国目前关于转化型抢劫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理论学者的观点,通过分析论证,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对转化型抢劫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案例的案情简介和审判结果;第二部分是通过案例中的争议点,归纳总结出转化型抢劫适用的三个焦点问题。一是转化型抢劫的前提行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否必须达到定罪标准?二是转化型抢劫的当场的认定;三是转化型抢劫的共同犯罪认定问题。第三部分是对焦点问题的分析,分为转化型抢劫的概述部分,这部分包括转化型抢劫的主体条件和主观条件;还有对三个焦点问题的具体分析,即前提行为是否必须构罪、当场的认定和共同犯罪的认定。第四部分是研究结论,即争议问题的分析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