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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昭显了我国医疗损害赔偿鉴定一元化的趋势。但在缺乏国家层面有关医疗鉴定统一体制和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在我国的医疗损害鉴定实务中,仍然存在医疗损害鉴定体制不统一、鉴定标准不一致、鉴定程序不尽完善、鉴定意见的形式及内容不规范、错鉴追究不明确等问题,需要出台与《侵权责任法》配套的司法解释来加以规范和完善。本文立足于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现状,借鉴国外关于医疗鉴定机制的相关规则,结合我国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对完善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进行了探索,提出了建议。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发展,阐述了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法律处理经历了从民国时期以查明过失进行刑事审判为主,发展到新中国成立后以查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为卫生行政处理和刑事及民事审判的前提,最后逐渐回归到民事审判以查明过错判断侵权责任的发展历程。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双轨制”的现状,对我国现存两种医疗损害鉴定制度进行比较和评析,列举了我国现行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存在的医疗损害鉴定体制不统一、鉴定标准不一致、鉴定程序不尽完善、鉴定意见的形式及追责制度亟需规范等问题,并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介绍了两大法系制度下各国医疗鉴定制度的特点,分析了值得我国借鉴之处。第四部分:从建立独立公正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建立科学统一的鉴定标准、完善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完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形式和内容、完善错鉴追究制度、完善辅助性制度六个方面对如何完善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