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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角色也称作品中的艺术形象,通常是指文学、影视、动画、动漫等作品中塑造的人物、动物及卡通形象,也包括用语言变现的作品中的虚拟形象。相对于作品本身而言,虚拟角色是个较为边缘化的概念。近年来,随着娱乐文化业的迅猛发展,虚拟角色逐渐体现出其所蕴含的商业价值。同时,伴随着市场商业开发的过程,虚拟角色侵权案件也不断发生。虚拟角色本身并不都存在商业价值,只有那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公众吸引力的虚拟角色才拥有潜在的商业价值,才能成为商家争相利用,进行二次开发的对象。但在实践中,商家对虚拟角色的不当利用,严重侵害了角色所有者的合法权利,导致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失衡,造成了严重的市场混乱。虚拟角色的二次开发利用也称为虚拟角色的商品化。虚拟角色在商品化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即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而传统知识产权却无法囊括虚拟角色商品化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所有权利,这使得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虚拟角色时显得力不从心,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何解决这一法律保护上的局限性,将成为我们面临的新问题。本文通过对虚拟角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分析研究,在借鉴国外保护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以完善著作权法、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难题的建议。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该部分主要援引现实案例,并对案例所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从而引出本文所要探讨的主题。第二部分:虚拟角色的基本问题。该部分主要对虚拟角色的概念、构成要素、种类等基本问题进行分析,为虚拟角色寻求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提供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国外对虚拟角色的知识产权保护。该部分主要介绍国外对虚拟角色的保护现状,为完善我国法律制度提供理论及实践经验。第四部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虚拟角色保护的现状及其局限性。该部分主要探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对虚拟角色保护的现状及不足,从制度层面提出了保护虚拟角色的必要性。第五部分: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虚拟角色的保护。该部分主要是将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构建到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完善著作权法、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弥补传统知识产权对虚拟角色保护的不足。第六部分:结语。该部分提出,随着人们对精神文化产品需求的增多,势必会导致虚拟角色侵权案件的攀升。因此,我们有必要构建并完善我国对虚拟角色保护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