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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8年我国就明确建立以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廉租住房制度,但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效果与预期的设计存在很大的差距,还没有充分的发挥廉租住房在解决住房困难者住房问题的作用。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由于我国廉租住房进入和退出机制不够严密和规范使得很多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人在租住廉租住房。我国现行的廉租住房进入和退出机制的漏洞主要表现在:没有针对廉租住房进行专门的立法,这也就缺乏在廉租住房进入和退出方面的周密的规定;缺少一个针对廉租住房申请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和对申请主体的财产进行动态监督的机构;缺少个人信用体系,在廉租住房进入方面无法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最低收入标准,更是无法对廉租住房保障主体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范围过于狭隘,只是以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保障对象;进入程序规定的不够严格;廉租住房方面的法律位阶低威慑力不够;“赖租”廉租住房住户的惩罚方式不合理且惩罚比较轻,又没有激励机制,使得我国廉租住房退出制度执行起来很疲软。廉租住房进入和退出机制是保证廉租住房真正配租给符合条件的租住申请主体,这关系着我国廉租住房制度是否能够真正发挥其住房保障的功能。在对先行的我国廉租住房进入、退出机制分析之后提出了一些有关廉租住房进入、退出机制方面的立法建议:加强廉租住房进入和退出方面的立法,提高法律的位阶,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建立针对廉租住房申请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和对申请者的财产进行动态监督的管理机构;建立个人信用制度;逐步完善个人收入申报机制;确定科学低收入线确定一个公平、公正的廉租住房的申领条件;细化退房期间的租金针对不同的条件确定不同比例的提高廉租住房租金,完善廉租住房惩罚制度和奖励措施对廉租户进行积极的引导。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我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的廉租住房进入和退出方面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总结出我国廉租住房进入和退出机制方面的缺陷,并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廉租住房进入和退出方面的经验提出了有关完善廉租住房进入和退出机制的立法建议。本文约1.9万字,除引言外共分为3个部分:第一部分:廉租住房制度的概述。廉租住房制度是指政府向住房困难的低收入者提供低于市场租金的价格向其提供住房或者给予租金补贴的制度。具有社会保障性、补贴性、公益性、政府主导性等特征。并具有社会稳定、实现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权、彰显公平公正的功能。在通过介绍我国香港地区、法国、美国、英国廉租住房进入机制和介绍美国、英国、我国香港地区廉租住房退出机制,能够对廉租住房相关的概念、发展历程、特点、功能及进入和退出机制有个清晰的了解。第二部分:我国廉租住房进入和退出机制的现状和缺陷。本部分分别对实践中我国廉租住房进入的申领条件以及程序和退出廉租住房的情况以及程序进行了介绍。并结合第一部分其它国家和地区廉租住房进入和退出机制的比较得出我国廉租住房在进入和退出方面的缺陷:缺乏廉租住房方面的法律,法律位阶低,威慑力不够;没有廉租住房进入和退出的专门管理机构;缺乏一个科学合理的最低收入标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不能体现社会的公平;缺乏个人信用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无法对廉租住房保障主体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有效地跟踪监督;对不退出廉租住房的住户的惩罚方式单一且处罚比较轻,又没有激励机制。第三部分:我国廉租住房进入和退出机制的完善。第一,针对廉租住房法律位阶低的现状,提出了加强廉租住房进入和退出方面的立法,提高法律的位阶,增强法律的威慑力。第二,针对多部门管理职责不清,相互敷衍管理不到位的现象,提出建立廉租住房的进入和退出方面专门的管理机构。第三,由于缺乏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收入申报机制使得在实践中不能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低收入标准,也无法对廉租住房住户进行动态的监督管理,因此提出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收入申报机制。第四,针对现实各个地方政府各自分别确定低收入线的使得整个国家没有一个统一的低收入线,造成低收入线混乱的现象,进因而提出确定一个科学低收入线。第五,针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定位的缺陷,提出确定公平、公正的廉租住房的申领条件。第六,细化廉租住房退出期间的租金标准。第七,针对我国廉租住房惩罚方式不合理,惩罚轻又缺乏奖励机制的现状,提出完善廉租住房退出惩罚制度和奖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