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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作为建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行为,其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里,被收养儿童在收养行为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却很难得到有效保护。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福利国家观念和儿童权利观念的进一步发展,儿童的利益问题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体现在收养制度方面,很多西方工业化国家都纷纷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指导思想,通过加强收养监督和完善相应的收养程序以更好地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利益。相比之下,我国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制定了收养的法律法规,初步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收养制度。但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视角下,我国目前收养制度中的一些规定,尤其是收养程序方面的规定尚存在着许多不尽完善之处,非常不利于被收养儿童利益的保护。这次四川汶川地震之后,面对有严重心理创伤、亟需被收养的大量孤儿,我国收养程序中不利于被收养儿童利益保护的诸多问题进一步暴露了出来。因此,笔者拟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视角下对我国与英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收养程序进行比较分析,指出我国目前收养程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能更好地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利益。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的理论背景与实践背景、研究现状及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第二部分对儿童、被收养儿童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介绍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提出的过程及其内涵以及在收养中衡量“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具体维度。第三部分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视角下,把我国的收养程序与英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收养程序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了我国收养程序在申请环节、审批环节、监督环节中的问题。第四部分首先介绍了汶川地震对我国收养程序已有问题造成的进一步冲击,然后在结合第三部分分析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的收养程序以利于更好地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利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最后笔者对全文作了总结,认为应在借鉴他国或地区先进做法的基础上,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完善收养程序才能更好地维护被收养儿童的利益。同时,鉴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运用时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收养机关在收养实践中始终要有人性关怀的理念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