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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合法性的审查随着人权保障思想的发展而变得越来越被重视,我国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作了规定。从这一规定可知非法证据是不可以用以认定案件的。但并不是所有的以不合法的方法获得的证据都是应该被直接排除的非法证据,对于瑕疵证据只需要经过补正就可以适用了。所以,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诉讼活动中检察院是三个司法机关中参与最多的机关,在侦查阶段对取证过程进行监督;审查起诉阶段审查案件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作为控告方参加审判活动,其作用不言而喻。通过研究检察机关对不同类型的证据的审查,以及审查的方法、程序等了解我国在这方面的运行情况。现阶段我国刑事证据合法性审查方面的制度还不是特别的完善,近年对冤假错案的报导等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不论是杜培武案还是聂树斌案都是一记警钟。取证程序不规范、监督力度不够、审查不仔细都是导致非法证据存在的原因。在依法治国的理念下,人们对法律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也更加相信司法机关是可以维护公平正义的。但是刑讯逼供、诱供,程序违法等现象的存在让我们意识到对证据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完善刻不容缓。由于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起到了连接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的作用,所以其在证据合法性审查中的地位十分重要。证据合法性审查通过补正瑕疵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实践操作中有着深远的意义。本文从检察机关的视角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意义特点加以总结,同时对审查的运行程序审查方法等加以研究,来发现现阶段我国在证据合法性审查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对外国这方面进行研究,加以比较借鉴,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刑事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内涵和价值。阐述了刑事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概念和价值第二部分是检察机关刑事证据合法性审查法律规定与运行。从检察机关刑事证据合法性审查的相关规定以及检察机关刑事证据合法性审查运行方面来写第三部分检察机关刑事证据合法性审查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程序问题和审查方法及审查能力问题来分析我国目前证据合法性审查的不足第四部分国外刑事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比较与借鉴。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家证据合法性审查的运行状况进行研究来思考我国对证据合法性审查应该如何完善第五部分刑事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完善对策。对证据合法性审查提出法律和运行方面的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