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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设计初衷在于解决上市公司高管和股东因目标函数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促进公司高管和股东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激励公司高管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更多地为股东和社会创造价值。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等主要发达国家频频发生高管操纵股权激励方案和股价等以牟取巨额利益的丑闻,学术界、监管机构和市场参与主体开始反思和重新审视股权激励制度。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完成,近年来股权激励制度被上市公司越来越普遍地运用,股权激励收益己成为上市公司高管总收益的重要来源。在此情形下,要使股权激励发挥促使高管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有效手段,提升上市公司业绩,就必须从西方发达国家滥用股权激励机制造成的严重后果中汲取教训,进一步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股权激励的设计机制,提供一个更加完善的法治环境,并且引导投资者正确认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信息公告,合理对公司进行估值定价并发现企业长期的投资价值。
本文的研究主要包括如下部分:
一、回顾了国内外的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证结果,并总结了股权激励的有关理论;
二、运用事件研究法从累计超额收益率和异常交易量两个角度分析了股权激励草案是否存在公告效应,并按不同的激励方式进行了分组,进一步观察市场对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的反应;
三、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资产收益率为衡量指标,采用配比法分析了实施股权激励前后公司业绩是否显著变化,并且按不同的激励方式分组分别进行了研究。并将净资产收益率进一步分解成主营业务毛利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和资产负债率四个财务指标,探讨在实施股权激励后公司在哪些方面发生了显著变化。
本文通过事件研究法对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沪深A股市场上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的上市公司进行实证研究。整体样本超额收益率的回归结果证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具有正面的市场反应,按照股权激励方式的不同将整体样本分成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组后,股票期权组的结果依然表明市场的反应是积极的,而限制性股票组的结果表明市场的反应不显著。通过研究异常交易量也得出了相似的结果。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虽然理论上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效果要大于股票期权,但限制性股票是股东让利高管的行为,高管折价或免费获得股票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所以相对于限制性股票,国内投资者更加偏好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计划公告后,市场反应积极。
接着本文对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24家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业绩进行进一步分析。在研究了样本公司经调整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资产收益率后发现,公司业绩在实施股权激励前后并没有发生显著变化。将样本公司按不同股权激励方式分成两组样本后的非参数检验结果表明:限制性股票组在实施股权激励后业绩发生了显著改善,而股票期权组的业绩变化不显著。在对ROE进行分解分析后发现,股票期权组在实施股权激励后资产负债率显著上涨,限制性股票组在实施股权激励后毛利率显著上涨,存货周转率显著下降。整体上来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效果要好于股票期权。
基于上述研究,笔者认为营造更加良好的股权激励环境,政府应当政策上引导并鼓励限制性股票,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并且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