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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垄断法通过制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实质审查标准,对经营者集中进行规制。各国规定经营者集中需向国家反垄断主管机构进行申报,符合实质审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予以禁止。反垄断主管机构除了考察对竞争的影响,也注重保护多元的利益,结合合并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作出综合评价。因此,反垄断法也会赋予集中当事方某些抗辩权利,使其能通过证明其集中交易达到了法定抗辩条件,从而获得实质审查标准的豁免。本文主要论述在国际上适用最为广泛,制度设计和立法相对完善的效率抗辩制度和破产企业抗辩制度。通过论述两种抗辩理由的产生背景,分析其理论基础来解释国外的立法规定和在实践中的适用方式。我国的反垄断法和相关规章里也有抗辩制度的规定。但我国的反垄断法实行时日尚短,各种配套制度还未出台,以前陈旧的立法和现在不良的执法环境导致相关规定犹如一纸空文,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引入效率抗辩制度和破产企业抗辩制度是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也会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功转型。但法律移植不是照搬,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同时必须考虑我国的法律稳定性和立法现状。我国反垄断法配套规定应该立足于细化反垄断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并在国外抗辩制度立法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间寻找两者的结合点,从而构建我国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