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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与承保风险和保险利益共同构成了保险责任成立的三要素。仓至仓条款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规定保险责任期间起讫的重要条款。由于其内容的广泛性涉及到保险责任开始、延续和终止,在实践中往往被曲解。最常见的一种就是人们认为只要采用了此条款,从发货人仓库到收货人仓库的运输过程中,在任何阶段发生的保险事故,引起的损失都可获得赔偿。目前市场上使用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包括1982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2009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以及我国人保条款,虽然三个条款的规定是大同小异,然而实践中争议点依旧很多,所以有必要从细微的措辞角度去研究三者的适用。另外随着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货物的运输形态呈现多样化的特点,集装箱的出现提高了包括陆运以及海运在内的运输安全系数和效率,但是由于集装箱本身的特点以及隐藏在集装箱内部的风险导致了很多与保险期间有关的理赔争议。本文第一章首先从法学理论与保险法基本理论的角度,用了历史分析、比较分析与图表分析的方法,以"仓至仓"条款为主线,分析其历史脉络、理论基础、发展、结构以及各个条款之间规定的不同。第二章和第三章以2009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为主线,从细节上对比分析现行条款保险责任期间的起算、延续与终止。并运用了诸多经典判例,也有许多近年来发生的新案例,总结了英国法在相关问题的态度,同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及对经典判例的理解,希望可以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务领域有借鉴作用。最后一章从集装箱运输本身的特点分析了集装箱运输对保险责任期间确定的影响,并结合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背景总结分析保险人向承运人代位求偿时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