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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教育中的惩罚问题开始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学生权利意识的觉醒,教师面对学生的不良行为,慑于外界的压力,不敢管,也不愿意管。加之一些因教师惩罚不当造成的恶性事件频发,使得社会各界对教育惩罚质疑不断。之所以如此,原因纷繁复杂,但对教育惩罚内涵认识的不足,对教育惩罚价值与意义的模糊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基于此,本文试图澄清教育惩罚的概念,从功利主义、报应主义和义务论等视角为教育惩罚的正当性进行理论辩护,探寻有效实施教育惩罚的限度。全文主要分三个部分论述:第一部分,从惩罚的概念入手,追本溯源,引出教育惩罚的概念,再从“教育惩罚不是什么”的角度与教育惩罚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教育惩罚概念的界定应该围绕“为何惩罚、谁来惩罚、惩罚谁、惩罚什么、怎样惩罚”这五个问题展开,基于这些问题的思考本文把教育惩罚界定为:针对学生的不良行为,教育者采用适当的方式使其产生有价值的痛苦体验,以期引起学生思想和行为的正向转变,最终达到改过迁善的目的。第二部分,从功利主义、报应主义和义务论的角度为教育惩罚的正当性进行理论辩护。功利主义和报应主义因其理论自身的局限性在为教育中的惩罚进行辩护时都留下了诸多弊端,更不能为教育惩罚的正当性进行辩护,而教育惩罚的义务论论证则在某种程度上较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因此,真正能够为教育惩罚的正当性提供理论依据的是康德的义务论。从义务论出发,教育惩罚正当应在于:一、教育惩罚是教育的内在要求;二、教育惩罚是教育者不可推卸的责任;三、教育惩罚的动机是良善的,教育惩罚是为了帮助受教育者实现改过迁善的最终目的。第三部分为教育惩罚的限度分析,旨在为教育者提供一种价值标准,深化其对教育惩罚内涵的认识。教育惩罚的主体是教育者,包括教师个体或教师群体,客体是学生的不良行为。教育惩罚所产生的有价值的痛苦是为了激发学生的内疚感、羞耻感和同理心。教育惩罚的具体实施需要寻求与学生的合作、与家长的合作,实施的量度应该控制在在合情、合理、合法、合教育性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