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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出生”概念最初始于美国,它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本文论证的不当出生是指在产前保健中,医生因过失向孕妇提供了错误的检查结果或医学意见,使孕妇未能知悉胎儿患有缺陷,结果父母出于对医生的信赖而继续妊娠,却生下了一个有缺陷的婴儿。据此,父母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是便产生了不当出生之诉。随着产前保健技术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优生优育的生育观念已深入人心,产前保健也实现了高度普及。正因如此,近十年来,我国的不当出生案件数量呈现出一种上升趋势。但是,从各司法判决的内容来看,法院对此做出的判决结果却不尽相同,导致一些具体争议问题的出现。本文第一部分是对不当出生的基本概述,先简述了不当出生的概念及其侵权构成,并采用案件分析法提炼出有关于不当出生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争议焦点问题,分别为侵权客体的界定、损害事实的认定、赔偿权利主体和损害赔偿范围、标准的确定,这四个争议问题是本文的写作基础。在第二部分中,着重对不当出生的侵权客体进行界定,当前学界对此问题的主流观点有“生育自主决定权”说、“生育选择权”说、“身体健康权”说、“人身自由权”说和“人格利益”说,然而上述观点各自存在一些问题,因而,本文观点认为不当出生案件中被侵害的权益是缺陷婴儿父母的知情同意权,其在侵权法保护的权利范围之内。第三部分围绕的是不当出生案件的损害事实认定问题,一些司法实践中认为损害事实是缺陷婴儿的出生造成的损害,还有观点认为是新生婴儿的缺陷,这两个观点都是从缺陷婴儿角度进行认定的,但是不当出生案件中是父母的权益受到侵害,所以应从父母角度认定损害事实,具体为缺陷婴儿父母权益被侵害后遭受的损害。第四部分探讨不当出生案件的赔偿权利主体问题,权利主体应是缺陷婴儿的父母,缺陷婴儿不应被包括在内。第五部分论证的是不当出生案件的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分为财产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大部分。在赔偿标准确定方面,法院在注重参考司法鉴定结果的同时也要兼顾案件的特殊因素,这样既能保证填补缺陷婴儿父母遭受的损害,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不至于让医疗机构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预防防御性医疗行为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