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传销自从进入我国以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而愈演愈烈,已经已经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颗“毒瘤”。我国对于传销活动的态度也经历了放任、严格规制、有区别对待等几个阶段,从我国的众多传销立法中可以看出,我国的传销法律体系正在逐步构建并走向成熟。本文以《刑法修正案(七)》中设立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核心,浅略分析了我国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从传销活动对我国的社会危害入手,阐释了我国针对传销活动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并简单评述了各自的利弊。《刑法修正案(七)》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设立,标志着传销犯罪的单独入罪。笔者对上述立法中的“传销“予以界定,以期达到正确的分析“传销”的含义、特征及与直销根本区别。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外国对于规制传销(或者直销)的相关法律规定,分为欧美国家的直销立法和亚洲国家的直销立法,并通过阐述这些国家的直销立法总结出我国直销立法需要借鉴的几个方面。第三部分笔者认为有必要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核心通过刑法基本理论对传销犯罪进行较为细致的分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犯罪的客观方面。第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别,主要是与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的区别。第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停止形态,即预备形态、终止形态、既遂形态以及未遂形态。第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共同形态,主要界定其为任意的共同犯罪以及分析了其共同犯罪的法定形式。第四部分笔者分析了我国传销立法的不足,主要包括传销犯罪主体的规制范围不够、传销犯罪缺乏明确的量刑标准等,而且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几个方面主要是及时出台传销犯罪的相关法律解释、打击传销犯罪以稳固直销的合法地位以及完善网络传销犯罪的法律规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