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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检验人员指在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负责对各类犯罪现场、物品、尸体等进行实地勘验的人员。在西方,司法检验人员主要指法医;在我国,古代的司法检验人员主要指仵作,清末时,检验吏取代了仵作的地位,负责司法检验工作,但其检验手段依旧沿袭仵作的尸表检验。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因检验不明而造成的冤假错案频出使得当时的部分民众对传统检验产生了质疑,加之近代收回司法主权的需要,遂开始了由近代科学的专业法医取代旧式检验吏的进程。1929——1935年间,南京国民政府开始培养现代法医来取代旧式检验吏。司法行政部特别成立法医研究所,负责检验全国送检案件和培养法医人员。1933年开办第一届法医研究员班,以西方法医学知识体系培养出了我国第一批法医师17人,1934年毕业后被陆续派往全国各地方法院服务。中央政府在这一时期还颁布了与之相配套的薪资标准、提升其社会地位,以保留来之不易的法医师。与中央大力推行法医师不同,很多地方法院因其薪资水平高、不易造就、传统观念的歧视等等各种因素的限制,而对法医师望而却步,继续沿用传统检验员,中央推行法医师的举措遇到了阻碍。一方面是因司法需要而急需准确的检验结果,另一方面是地方因种种因素而不能招募到专业的法医师,两相矛盾之下国民政府只好改变策略,一面继续将检验员不能胜任的案件检验权分散到开业医生手中,另一面抓紧以现代法医学知识培养检验员。1936——1945年间,这一时期关于司法检验人员的培养重心转移到以现代法医学知识提升旧式检验员上来。受抗日战争的影响,这时中央无力代为培养检验员而是由各地方法院自行设班培养。从湖北省法院所办的检验员班来看,这一时期的检验员班具备培训时间短、新旧检验知识互为补充、学员教育背景门槛低等特点,最终这些学员也只能缓解当时检验人员极度缺乏的局面,但其检验水平却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因此,中央虽然颁布了检验员任用规则及提升了其薪资待遇、地位,但这样水准的检验员也并不能享受国家所提供的这一系列待遇,国家法令似乎成了“ 一纸空文”。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检验人员的转型过程其实就是中央与地方、理想与现实的不断进行调试的过程。从培养法医再到培养检验员,这一目标的转变背后所真正反映的是司法经费不足、传统观念束缚等问题。没有整体规划而只进行单方面的人才变革注定会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司法检验人员的转型也不会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