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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一些发达国家率先转向知识经济发展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性突出,边境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是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全面规定边境保护程序性和实质性规则,并已生效的国际多边条约。但它仅能代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最低标准。此后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主导了意在提高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执法标准的《反假冒贸易协定》(以下简称ACTA)的谈判,但ACTA最终并未生效。欧盟也希望凭借自身力量,通过单边、双边、区域以及全球性措施在国际上推行其所需要的、能够反映和维护本区域内权利人利益的边境保护制度。欧盟-加拿大《综合性经济与贸易协议》(EU-Canada Comprehensiv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以下简称CETA)中的知识产权章节包括边境措施,其可以看做是欧盟通过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将其边境保护标准国际化的其中一种尝试。本文希望通过分析CETA边境措施的具体规则,在这基础之上,讨论如何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本文第一部分为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概述。首先,通过对相关概念的分析,阐明“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含义,然后介绍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发展过程,又通过《TRIPs协议》及ACTA产生的背景分析,试图探索边境措施的实质。第二部分为CETA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实体规则解读。内容包括边境措施的适用对象、适用环节及侵权判定。CETA中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适用对象包括侵犯版权、商标和地理标志的货物;适用环节为进口、出口及过境转运环节;对于涉嫌货物判定是否侵权及处以行政处罚的权利均赋予海关实施。第三部分为CETA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程序规则解读。内容涵盖边境措施的启动方式、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提供的保证及同等担保,和对侵权货物的处置方式。在CETA项下,边境措施的启动方式有依职权与依权利人申请两种方式。在依权利人申请启动程序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权利持有人应提供合理的保证及同等担保。涉嫌货物如果最终被判定侵犯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应当被销毁,若不能被销毁,应禁止其进入商业渠道。第四部分通过将CETA与《TRIPs协议》及ACTA的相关规定作比较分析,总结出CETA关于边境措施的规定大部分延续了ACTA的规定,总体超过《TRIPs协议》规定的保护水平。最后一部分首先分析CETA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对我国可能产生的影响,然后就此提出我国的应对措施,提出建议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边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