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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商品日新月异,消费纠纷日益频发,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重要问题。我国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201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延续了旧法的规定,消费者概念模糊、消法保护范围不清,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我国此条规定已经作了诸多探讨,但分歧依然存在。本文在梳理相关案例中确定争议焦点,进而在明确消费者概念内涵的基础上,确定消费者的概念的外延,从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告的范围。正确界定消费者的概念,有助于落实各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建立合法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论文的主要框架如下:导论部分介绍了论文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对公开判决书进行整理,从中发现司法实践的分歧与困惑,明确争议主要体现在下列一些主体:单位、知假买假者、学生和患者的消费者身份认定。第三部分对国内外消费者的界定的学说梳理,进行比较研究。发达国家一般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消费者含义。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消费,但是生活消费范围没有明确。一些地方性法规规定消费者为个人和单位,仅四川省明确排除单位的消费者身份。第四部分论述消费者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对消费者的内涵笔者持有以下观点:消费者限于自然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不是生存需要,包括为提高生活质量而进行的其他消费;消费行为限于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一定要求消费者支付对价。对消费者概念的外延,主要从主体的消费是否属于生活消费、主体是否具各与经营者平等的信息获取能力和经济实力、纳入消费者保护是否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分析,进而得出结论单位不属于消费者,而知假买假者、学生、患者皆应纳入消费者的范畴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