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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一个具有准司法权和准立法权的执法机构,它的出现为台湾地区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扫清了许多障碍。而随着大陆的反垄断法的顺利出台,一个执行反垄断法的高效、便民的执行机构就显的更加令人期待了。在《反垄断法》的条文中,指出由反垄断的相关部门对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大陆现行的相关部门对违法人员或单位的处理并不是很妥当,主要是它的依赖性所造成,国内也有很多文章及著作说明这点。而本文正是通过运用历史分析法、社会分析法及比较分析等方法,来介绍台湾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能及运作现状,并分析其背后潜在的原因,找出公平交易委员会存在的真正价值和意义。尤其通过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委员会与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韩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比较,揭示出公交会所具有的优越性,再通过与大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比较,发现大陆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十分权威但不独立,所有执法机构都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很多机构执法但很多事没人处理,不是相互推诿就是争抢不让,尽管各个执法机关的出发点都是为消费者着想,但最后的结果都不尽人意;立法完善但执行时却漏洞百出的问题,问题出在执法的环节上,而大部分舆论都认为是由于立法者考虑不周而造成的。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委员会在这方面所做出的成绩大家是有目共睹的,不仅执法效率高,而且针对性也很强。通过比较借鉴的方法来完善我国大陆执法机构。本文一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介绍台湾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概况,说明该机构在当今市场经济中存在的价值以及在经济运行中是怎样运用法律达到保护竞争、维护竞争者的目的。通过与美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比较阐明:台湾、日本和美国是一脉相承的,公平交易委员会、公正交易委员会和反托拉斯局都可定位为准立法和准司法机构。第二部分通过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与日本正交会和韩国公交会的比较说明尽管他们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方面的效果一样出色,但在权限方面及行政机关的干预程度会有明显不同。最后结合我国国情及现行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现状,通过大陆和台湾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比较,分析出台湾地区执法机构的优势,因为它“独立性”的优势体现在该机构的各个方面包括人员设置、机构运行及审、调查和执行的三合一模式中,因为作为行政机关不该在意那些细枝末节的事情,把握原则的“手”要硬,但不是原则的事情可以把自主权交给市场,毕竟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和修复能力还是比较强的,过分的保护或保护不到都会阻碍竞争。吸收及借鉴台湾反垄断执法机构独立性和其他优点,从而达到完善我国大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