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法律相互归结——哈耶克自由与法律关系理论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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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哲学的视角分析哈耶克自由与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自由是自生自发的社会中的人类追求的价值理念,但是这种绝对的自由理念是不切实际的,于是哈耶克提出通过制定符合人类的自生自发的行为的法律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类的绝对自由以此保障人类的相对自由,从而使自由的价值得以实现。与其他的许多规则一样,哈耶克认为法律绝对不是人们有目的性而设计出来的,而是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生自发的产物。它是人类的行为在不经意间产生的有益的规则。作为一般性规则的法律具有抽象的特点。它的目的就在于让每个人都有利用自己掌握的知识和判断力去追求某种目标的空间,这正是哈耶克自由的内涵。法律的一般抽象性还在于它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的制定者也不能够例外。法律只有具备了这种独特的属性,才能使人不受制于他人,这正是自由的本质。哈耶克强调法律是一般性规则的目的就在于不让别人的意志限制自己。人们需要做的只是遵守法律,而不是屈从他人的强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存在特权。法治的灵魂是使法律体现自由的精神,哈耶克把法治看做自由主义时代最伟大的成就,它不仅保障自由,而且是自由在法律上的表现。   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来源于古典自由主义和康德哲学等等。古典自由主义认为自然过程包含着智慧的规则,这可能是哈耶克自发规则的雏形。康德的人类认识过程中的先验因素以及奥地利经济学派的理论是哈耶克有限理性的萌芽。哈耶克的“自由”是强制尽可能被减少的一种状态,也即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哈耶克所谓的法律必须具备普遍抽象性,是一种自生的作用于社会的规则。法律是自由的产物也是自由的条件,自由是法律的价值基础和目标,自由与法律统一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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