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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国际民商事关系日益增多。然而,不同法域的法律对同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规定不同而竞相适用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导致涉外管辖权冲突不断。为此,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在立法和实践中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管辖,有效解决了涉外管辖权冲突,弥补了宽泛的管辖权规则带来的漏洞。目前,我国并没有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相关立法规定,无法解决与其他国家发生的管辖权冲突。笔者建议引入不方便法院原则,这不仅能有效解决涉外管辖权冲突,弥补我国立法缺陷;也能充分地保护本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实现司法公平和正义。本文通过采用价值分析法,从应然的角度认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本质含义;采用辩证分析法,分析我国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采用综合研究法,探究我国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制度构建和完善,为我国更好的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完善我国涉外管辖权制度。第一章首先讲述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概念,从当事人和法院的立场出发进行界定,体现了它便利当事人和法院的价值功能;接着讲述该原则的起源和发展,通说认为不方便法院原则起源于苏格兰,并最先由英美国家采用,通过实践中的案例和法官的辩证论述,使其得到了快速发展和完善;为了更好的分析不方便法院原则,笔者阐述了与其相关概念:挑选法院和自由裁量权的认识,既要防止原告选购对被告不利的法院进行诉讼,又要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防止其滥用权利;最后阐述了不方便法院原则三个主要的价值体现,即公平正义价值、司法经济和效率价值、国际礼让价值。第二章辩证的分析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普通法系国家的适用现状,主要是美国的“最适当法院”模式和英国的“更适当法院”模式。美国的不方便法院原则主要是通过Gardner v.Thomash案、Collard v.beach案、Gulf Oil案、1981年的Piper案和2007年的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案形成的适合美国的一项制度,其特点主要有三方面,包括对美国原告选择法院权利的实质性尊重、平衡公私利益两步分析法和依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诉讼附加相应的条件。英国主要是依据St.Pierre v.South American Ltd.案、TheAtlantic Star案、Mac Shannon v. Rockware Glass Ltd.案和1987年的Spiliada案确立了另一套模式的不方便法院原则,主要包括判断标准逐渐放宽,从滥用程序标准转变为更适当法院标准以及适用该原则时的限制。最后辩证的论述英美国家不方便法院原则制度给我国的启示,对两大法系之间共性的价值观念应当予以借鉴,对于有差异的制度,我们要辩证的对待,绝不盲目的照抄照搬,防止出现法律移植的不良后果。第三章主要阐述我国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部分管辖权法律的规定宽泛,法律对新型的涉外互联网案件缺乏针对性,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个案的公平与正义需要等方面探究引入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必要性;再分析我国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可行性。首先该原则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方便当事人和法院原则的要求,其次在理论上有学者的观点支持,再次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经验,我国也早已承认并适用该原则;最后,以最高院发布的相关文件为指导和参考,说明其有一定的可行性。第四章主要讲述我国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所应遵循的条件和程序,适用条件主要包括:我国法院对案件享有司法管辖权,存在一个享有管辖权的可替代法院,与我国法院比较,审理案件很便利,且该案件没有侵害我国公民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存在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案件四个实质条件;遵循的主要程序有:第一,被告应在答辩期内主动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二,在诉讼程序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第三,法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结果;第四,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做出中止诉讼的裁决后,要对被告附加一定的因素限制。最后强调我国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可能遇到的问题:法官可能滥用自由裁量权、被告反向挑选法院造成缠诉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