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制的司法解散救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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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压制(shareholder oppression)是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势力相差悬殊时,极易出现的治理困境。股东压制没有统一的定义,通常是指多数股东滥用控制地位、不公平地对待少数股东的各种行为。司法解散制度能够给予有限责任公司中受控股股东压迫的小股东一个有效的退出机制,是解决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压制困境最根本、最彻底的救济途径。然而,由于我国现行司法解散制度无法适用于股东压制情形,有关股东压制的救济出现制度空缺,导致司法实践中显现出诸多法律适用不当的问题。因此,对于股东压制的救济亟待立法上的回应。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权与管理权通常不分离,容易发生多数决原则的滥用导致的股东利益失衡,并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缺乏有效退出途径的特点,又致使少数股东难以凭借自身力量摆脱受压制的困境。此时,司法应当积极介入,予以少数股东必要的救济。另一方面,股东压制的表现呈现多样化与隐蔽性的特点,现行公司法下股东单项权利的救济规则无法予以有效的应对,而司法解散作为兜底性的救济措施,能够有效涵盖各类的股东压制行为,为少数股东提供充分的救济。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做出的解散判决并不一定会导致公司被清算注销,相反,解散判决可以赋予少数股东有利的谈判筹码,为其创造退出公司的途径。本文探讨了为股东压制提供司法解散救济的必要性,在深入剖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围绕股东压制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股东压制的成因和表现特点,以及司法解散制度的救济机制,同时借鉴美国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最终提出对我国现行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建议。由此,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剖析了股东压制在我国现行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方面所面临的法律适用困境,为后续论述做出铺垫。第二章讨论了司法解散制度之于股东压制问题的独特救济作用,旨在揭示股东压制具有多样化、隐蔽性的特点,因而现有股东单项权利救济规则无法应对股东压制问题,与此相对,司法解散制度能够为受压迫的少数股东提供兜底性的救济,并为其提供有利的退出途径。第三章考察了美国制定法和判例法分别对于司法解散解决股东压制的不同处理方式、股东压制的界定标准,以及替代性救济措施的发展,为我国完善股东压制的司法解散救济提供有益的经验。第四章提出了我国现行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建议,主张将股东压制纳入司法解散制度的适用范围,并阐述了立法完善的基本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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